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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物权立法成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难攻克的一块“堡垒”。其难度与其说超出各界想象,不如说也在人们预料之中。首先因为物权立法的难度根本上在于物权法是政治制度的延伸或表现,它不纯粹是一个私法问题或纯粹的法律规则问题。其次,在物权法立法技术层面上,物权立法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既要考虑中国现行体制的接轨,又要制定符合物权法基本原理的规范,没有现成的范式可以照搬。作者一直试图探索出“物权法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一种物权立法思路体系,在此,笔者从物权法的私法性质

  • 标签: 物权法私法 私法性
  • 简介:建筑是时间的.首先需要"阅读时间",建筑的空间之美才可以有层次的渗透.其次,建筑的"此在"历时都与时间有关.再者,人对建筑的感念梦想与时间经历有关.另外,时间光线都造成建筑的流动.建筑也可以协助人类对抗对时间的恐惧,建筑语言与风格有一定的时间隐喻.

  • 标签: 审美体验 历时轴 心灵留存 时间隐喻
  • 简介:容留型罪名可谓吸毒、卖淫违法行为的"帮助犯",被容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科处容留行为刑罚理应慎重。容留行为通常为提供娱乐服务的业务行为或出租房屋的日常生活行为,行为本身往往具有中立性质,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可为借鉴,科处刑罚时应对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进行权衡。在自己家中接纳朋友吸毒,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出租的房屋被用于卖淫场所,不宜作为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

  • 标签: 容留行为 中立性质 业务行为 日常生活行为
  • 简介:<正>一、导言在规范文本中使用模糊④表达怎么可能具有价值呢?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是产生模糊规范,而模糊看起来恰与制定规范的真正目的相悖。若制定规范之真正目的是为了规制行为,则模糊规范使得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不受规制。在某些情况下,模糊规范让作为规范对象的那些人不知该如何行为——规范的意义在于指导行为。规范体系若存在模糊规范,则无法控制规范适用者或争端解决者之行为——规范体系之价值部分地表现为对享有该体系

  • 标签: 指导行为 青少年保护法 法律工具 税收法规 自由裁量权 税收负担
  • 简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授权程序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采用结构、组分或步骤难以描述的技术特征,不可避免的采用功能限定进行撰写。但是,在行政授权领域司法侵权领域对功能限定采用不同的解释规则,造成了社会公众专利权人无法分辨专利权的界限,亟须寻找统一的解释规则。

  • 标签: 功能性限定 功能性技术特征 具体+等同 全部技术方案
  • 简介: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出于各种行政管理目的,纷纷向社会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如某县政府在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全县人民承诺:年内县政府将为全县人民办好修建省级公路境内段、发放拖欠教师的工资、解决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完成重点中学的教学楼建设等10件大事。又如某市工商局公开向社会承诺:个体工商户申请

  • 标签: 行政承诺 可诉性 地方政府 行政机关 法律特征 时效性
  • 简介:继承共犯,是指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前一犯罪之后,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单独或者帮助先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后一犯罪的犯罪人。继承共犯只存在于两种犯罪形态中:一是由手段行为目的行为结合而成的犯罪。二是结合犯。对继承I洼共犯应确定与被继承共犯同样的罪名。

  • 标签: 继承 被继承 犯罪 共同犯罪
  • 简介:<正>人身危险被称为主观主义刑法对刑法的最大的贡献。但是,在现在的刑法教义学中,很难找到人身危险的体系论述,人身危险在现代刑法教义学中到底应当如何定位,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一、人身危险的定位在中国刑法学中,率先体系性地论证人身危险性地位的是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该书指出:人身危险是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定罪量刑的根据,是犯罪的二元本质之一。[1]随着中国刑法由刑事责任向责任主义的知识转型[2],犯罪论体系也由耦合的四要件转型为阶层的三要件,人身危险的定位也需要进一步细化调整。

  • 标签: 人身危险性 犯罪论体系 体系性 陈兴良教授 中国刑法学 社会危害性
  • 简介:《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简称《中图法》)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依据,以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文献出版的实际为基础,将科学、实用、思想有机的统一起来,对概括文献情报内容特征及某些外表特征的概念或术语,进行逻辑划分系统排列而形成的类目一览表。

  • 标签: 《中图法》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 “法” 历史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 技术发展水平
  • 简介:通过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垄断了指导案例的发布权,将选择、确定公布“应当参照”的指导案例的权力由自己掌握,从而为自身增设了巨大的权力。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发布权却面临着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的双重困境。如何走出困境,考虑到案例指导制度与法院的体系及审级制度关系密切,其完善也必须与司法改革齐头并进,因而一个可能的出路是改革现有的“四级两审终审制”,改为“四级三审终审制”。这样,只有通过具有终审权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亲自审判案件而产生的指导案例才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也才能实实在在地对下级人民法院产生约束力。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发布权 合法性 审级制度
  • 简介:1案情简介1999年元月23日晚1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男,21岁)翻入某住户厨房内,抓起放在菜板上的菜刀进入卧室内,将睡在床上的江某全身砍击20余刀,致其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惊醒其家人后,周某惊慌中从4楼跳下摔昏,后被"110"民警捉获.经鉴定为虚构症在癫痫精神运动发作时引发的杀人案件.

  • 标签: 虚构症 癫痫性精神运动性发作 案例分析 杀人案 尸检 精神检查
  • 简介:儒家的天下观、大同思想在今天的时空时代谱系下得到了新的基于传统和面向未来的理解,这些理解都是为了回应作为全球普适化思维的法治思维。但当代儒家基于自身本位的普适化努力,依然含有一元价值论的现当代自由民主价值所质疑的危机;尤其新儒家的具体之宪政设计构想,其在符合传统精英主义价值要求下,依然不能脱开宪政主义质疑与现实可能之困境,其中包括来自比较流行的宪法爱国主义之思维基于时代要求的普遍价值与人的处境之正当的价值追问以及多元平等之价值处境的要求。

  • 标签: 普适化 一元论价值观 新儒家 有限精英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
  • 简介:本文从科学哲学对理论的理解出发,阐明了法律的非理性论,论证了法律作为知识的自主,着重揭示了现有法律理论生产的非法律,最后基于这种法律本体所设定的应然教育模式对偏离这一教育模式的体制进行了分析批评。

  • 标签: 非理论性 法律的自主 法律理论生产 法律教育 批判
  • 简介:视听产品贸易中一直贯穿着自由化与限制之争,文化多样公约的出台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该公约为其缔约国提供了很多视听产品贸易的限制措施,这些措施无法完全见容于GATTGATS。因为规范冲突而发生的贸易争端将主要由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因为规范冲突引发争端的情况下,WTO争端解决机构无法直接适用文化多样公约,而只能通过解释考量公约的内容。由于目前尚无相关案例,争端解决机构将会如何处理该问题还要拭目以待。

  • 标签: 视听产品 GATT GATS WTO争端解决机构
  • 简介: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在修改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 标签: 抽象行政行为 不可诉性 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中国
  • 简介:形式合法不足以单独承当合法分析的整个重量,需要与实质合法结合而进行完整的合法判断。形式合法性要求实质上是一种带有一定弹性的语义约束,在语义偏离处需要借助实质合法来补足整体合法水平,这种互动关系可以适用"语义偏离——价值风险偏离"的总体原则性要求。而在形式合法框架以外,尚有一些借助较强烈的实质合法性要求超越形式合法约束的情形,需要我们加以辨识、整合控制。最后,当前合法实践的复杂要求我们适度简化合法类型并建立合适的梯度构成。

  • 标签: 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 实质合法性
  • 简介: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实践始于美国,现在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为了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在制度设计上应遵循“法律上可能,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并在反垄断立法中对私人执行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 标签: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 立法建议
  • 简介: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案情疑难复杂”适用该条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较突出。据调查,某县公安机关2001年所办理的12件交通肇事案件,均以“案情复杂”延长了拘留期限。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中,也有以“案情疑难复杂”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这种作法,有悖法律规定。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只有三种情形,即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也作了明确解释。“案情疑难复杂”显然超出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案情疑难复杂”很难界定,如果以此为由适用该条款,必然导致滥用。其次,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拘留,作为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打击犯罪,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同时,...

  • 标签: 不能案情 复杂延长 延长拘留
  • 简介:民法强制规范,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概述了民法强制规范的含义,对其解释适用作出分析,并论述了设置强制规范的正当,以期为我国民法强制规范的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 标签: 民法 强制性规范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