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创设了“公共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针对“哪些企业具有信息公开义务;如何界定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论证:首先,立足规范视角,对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梳理,引出内涵界定不明和外延概括不清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通过法官视角和学者视角,具体考察了相关裁判和学说的思路及其在逻辑论证上难以周延的不足;最后,透过域外视角,并再次回归规范视角,并借由“公用事业”推导出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具有行为的公益性、一定的垄断性、受行政规制性和受政策支持性这“四性”,进而提出“两步走”的主体资格识别标准。
简介:公共教育制度是为普及教育之需而发生的由社会向国家的一次教育职能的转移,是教育权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次再分配。由于公共教育制度是在家庭之外,通过某种社会化的组织形式来实施的一种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因此必定会与沿袭了数千年的家庭的或民间的教育传统构成极大的冲突。'二战'后最终定型的公共教育制度,由于其所具有的国家垄断性质,产生了一系列弊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一场针对公共教育制度的规模宏大的教育改革浪潮。我国教育也经历了一条与国外类似的发展路径,故20世纪80年代教育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形成一种既利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又能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学,学校具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的新型权力关系。教育体制改革带给公共教育的最大变化是,通过市场的有限介入来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运行机制。在这一变化中,出现了政府、市场和学校三种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的力量,传统的公共教育利益格局开始分化,逐步向一个多元化的利益结构过渡。
简介:本文由作者在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所做的专题报告整理而成。公共职能的私有化目前是德国乃至欧洲经济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主题。作者从介绍私有化的定义和目标出发,揭示了目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状况下公共职能所面临的私有化的国际压力,从而引申出私有化的界限问题。在私有化的过程中,权利从国家手中转到私人手中,国家的职能是否会因此受到很大的削弱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因此哪些公共职能可以被私有化是私有化界限问题的首要问题。在确定了哪些公共职能可以被私有化之后,对这些职能在什么程度上进行私有化同样是不容忽视的。作者在行文中着力从私有化的实体性界限方面,即基本权利、社会国家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三个方面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