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关停、并、转等行政方法处理企业资不抵债问题已不适应,破产制度不可避免地要进入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来。近几年来,我国制订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民事诉讼法》里制定了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无疑给律师拓展业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但是,破产制度在立法上还显得很粗略,在实践中也显得很幼稚,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循。同时,因历史的原因,我国实行企业破产还牵扯到一些社会问题,这就给律师在处理破产法律事务时带来一些棘手的问题,为此,需要我们律师不断地研究和探索。在此,就笔者对破产法律的理解,以及参与数起破产案件的代理实践,谈谈
简介:<正>一、引言自1977年立法以来,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一直就是跨国公司合规(corporatecompliance)计划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与美国执法机构执法力度大有直接联系。近年来,作为执法机构的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DOJ)和联邦证券委员会(SecurityExchangeCommission,SEC)进一步加大了《反海外贿赂法》的执行力度。不断有著名的跨国公司被调查甚至处罚,罚款的记录是"屡创新高"。在2008年德国西门子公司被美国执法机构罚款8亿美元,成为《反海外贿赂法》
简介:美国作为最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与那些明确体现产业政策的国家——日本和欧洲国家对照,美国几乎从未在官方文件里出现产业政策,而且长期以来,对产业政策持抵制态度。但它不意味着美国没有产业政策,或没有体现产业政策及其各种政策措施的内容的文件或规章。美国产业政策是事实上的产业政策,被称为"播撒了产业政策的种子",其立法受国会和预算法的制约,且聚焦科技政策或产业技术政策。另一方面,反托拉斯法作为经济宪法,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两种制度是以反托拉斯法为主线,产业政策立法为辅线,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最终在动态效率上的交集,实现了以动态效率(创新定位)的美国产业政策立法与反托拉斯法之间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