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目前没有激愤犯罪的相关立法,故司法实践中仅将其作为酌定情节,产生了立法、司法、理论在该问题上的恶性循环。激愤犯罪的发生机理是:刺激一激愤一犯罪,其诱因范围限于非法刺激。激愤强度为忍无可忍,足以使行为人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严重削弱。激愤失控与实施犯罪之间不存在冷静期。其犯罪对象以诱因施予者为原则,伤及无辜为例外。其罪种范围特定限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由于行为人控制能力减弱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被动的犯罪动机,呈现犯罪由外因主导而内因次弱的状态,依刑罚目的之并合主义无需重刑。激愤犯罪的立法进路是: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设第三款。
简介:骗取贷款罪自首次颁布至今已过十年,司法实务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实务界对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仍存在一定误解与适用上的偏差。对于骗取贷款罪的理解和适用必须立足于正确把握本罪的法益性质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本罪的“欺骗手段”必须严格遵照实行行为的含义,与一般的民事欺诈有所区别,属于特别的刑事诈骗: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结果犯,欺骗行为必须造成银行或金融机构有重大损失。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也必须以本罪法益范围为限。在行为人没有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时,比如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抵押或担保,且银行或金融机构得以实现相关物权以收回款项,则相应地可阻却骗取贷款罪的成立。另外,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本罪“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