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受到中东变局波及的中东国家,尽管结构背景大同小异,但各国爆发的社会运动带来的国内影响却截然不同,如突尼斯和埃及发生了较为平和的变革,而利比亚、叙利亚却爆发了内战。社会运动在不同的国家之所以产生不同的结果,原因在于抗议者能否形成跨阶层动员以及军队的立场选择。抗议者形成跨阶层动员,是社会运动得以持续并实现规模扩大的前提;在大规模社会运动面前,军队内部是否发生分裂,则决定该国是否爆发内战。就此而言,社会运动演变为内战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形成跨阶层动员,一个是部分军队支持抗议活动或在抗议活动中保持中立。这一分析模式有助于研究者对社会运动是否会演变为内战进行预测。
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简介:“一带一路”的重大战略构想,是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是整合沿线各国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新视角.本研究从地理位置独特、旅游资源互补、历史文化互通和合作前景利好方面阐述了“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旅游合作的基础,提出了由国际旅游合作走廊、国内旅游合作区、跨境旅游合作区和丝路国际旅游港构成的“一带一路”区域旅游合作空间格局.在现有多边合作组织的作用下,“一带一路”区域应在旅游政策、旅游基础设施、旅游交流、旅游投资和旅游客流等领域加强旅游合作,发挥并加强以政府宏观主导、旅游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引导的积极作用,实施日常工作机制、政府协商机制、投资促进机制和应急处置合作机制.
简介:湄公河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资源禀赋,使得该地区长期以来一直是大国利益角逐的战场。近年来,美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俄罗斯、欧盟等区域外大国和地区组织对湄公河地区开发合作的积极参与,使得大国利益在该地区交汇重叠,相互竞争、博弈的局面在该地区激烈上演,呈现出合作“机制拥堵”的局面。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湄公河地区的现实需求,不仅保障力度不够,且各机制之间彼此牵制,反而妨碍了该地区开展更加深入的开发合作,这对于一个欠发达地区来说并非幸事。如何协调各大国在湄公河地区的战略利益与重大关切,真正考虑湄公河国家的利益诉求,并提供地区公共产品,维护该地区的持久和平,促进本地区繁荣,成为中国深化湄公河地区开发合作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中国可加强与区域外大国的战略对话和协调,以政治互信促安全合作,以安全合作促地区稳定,从而减轻区域外大国的掣肘。同时,中国也要站在更高和长远的立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湄公河地区的战略目标,避免对抗,坚持良性竞争。
简介:国际体系中的权力更迭,尤其是权力转移,常常与(军事)冲突相伴.权力转移理论对此现象做出了分析,却没有提出解决之道.因此可以在大国协调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全新的非正式多边安全治理机制,以缓和目前全球权力更迭出现的紧张局势.19世纪的欧洲协调机制,以共同的规范和程序为基础,通过建立合作框架,在一代人的时间里,避免了大国之间的战争.文章以现代大国协调机制为框架,探索管控未来权力更迭的可行性,并借此为权力转移理论补充了两点新内容:衰落霸权国对未来秩序的(不)满意情绪的重要性;以更广泛的大国多边合作框架,取代权力转移理论传统的双边“决斗”情势.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机制化的权力转移管控。
简介:“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促使中国外交从“韬光养晦”转向“奋发有为”,这要求中国外交决策机制进行相应的改革。中国外交决策机制的不足包括三个方面: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政策建议的筛选与综合、最终决策。其中政策建议的筛选与综合环节的不足尤为明显。为此,中国有必要从观念、制度、人才使用三个方面进行改革:走出“弱国无外交”认知误区,从整体与长远角度处理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强化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对外事务上的统摄功能,一名政治局常委任常务副主席兼任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负责对外事务,外交部长由一名政治局委员级别的副总理兼任;建立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类制度,强化外交官的离岗培训,大量增加“外部人”,即把有经验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吸收到外交决策部门中来。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