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简介:对于“伊斯兰国”是否会对中亚地区安全构成威胁以及这种威胁的程度如何,国内外学术界的看法存在诸多分歧。“伊斯兰国”通过招募中亚地区的人员和对各国的边界进行袭扰,并通过意识形态宣传扩大其价值观在中亚地区的影响力等方式,的确对该地区安全形势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不过,“伊斯兰国”对中亚安全形势的影响是有限的。这主要是因为,“伊斯兰国”在国际反恐联盟的打击下,地面作战部队被限制在叙利亚-伊拉克境内,无法在中亚地区开展直接的攻击。此外,由于中亚伊斯兰特殊的发展经历,使“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在当地缺乏群众基础。这些因素,决定了“伊斯兰国”对中亚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促进该地区部分极端势力思想的进一步激进化或激励部分恐怖分子发起“独狼式”恐怖活动等。随着“伊斯兰国”的战场失利,部分“圣战”分子回流中亚,需要对“伊斯兰国”与中亚安全之间的关联性予以更多关注,并尽早研究对策。
简介:冷战结束为东南亚地区一体化发展和东盟扩大创造了条件。随着伊斯兰复兴运动近年在马来西亚和文莱的深化,这两国出于宗教情感而持反以亲阿的态度,并将其变为东盟意志,无视东盟大多数成员为非伊斯兰国家且与以色列合作良好的事实。这既体现了冷战后国际关系格局发展现实在东南亚的投影,又体现了当代国际关系的“宗教转向”和东盟国家在伊斯兰问题上的分歧公开化。以色列实际上已成为东盟伊斯兰与非伊斯兰成员国之间的宗教“柏林墙”。欧盟模式应是东盟可资借鉴的方向,东盟制度建设乃至维系存在的基础在于:一是加强东盟制度民主建设,二是东盟机构的“去宗教化”。马来西亚和文莱可以通过伊斯兰会议组织等国际宗教组织发出其宗教诉求,但东盟绝非在宗教上的合适平台。
简介:国内恐怖极端主义发展态势严峻和阿富汗北部局势不稳是中亚地区面临较高的"伊斯兰国"威胁的内外环境背景因素。"伊斯兰国"威胁在中亚地区的主要表现包括,"伊斯兰国"中亚籍人员数量不断增加;高职位军人和政治人物受到"伊斯兰国"的影响;社交网站是"伊斯兰国"向中亚进行宣传和招募人员的主要途径。目前,中亚面临的来自"伊斯兰国"的现实性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回流的在叙利亚和伊拉克参加"伊斯兰国"军事行动的中亚籍人员,二是和中亚国家相邻的阿富汗北部地区的"伊斯兰国"力量渗入中亚南部地区。其中与阿富汗相邻的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面临的来自"伊斯兰国"渗入的威胁风险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