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医疗事故的经济赔偿,是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单位采取的主要补救措施,也是目前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还未实行经济赔偿制度,而是采用“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这种“经济补偿办法”存有许多不足,给医疗事故的及时、合理解决带来了一定难度,如何把经济赔偿问题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下来,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就这一问题谈几点认识。1-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应该增补经济赔偿制度医疗事故纠纷处理采用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是由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确定的。《办法》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
简介: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工会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举办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职工互济互助活动。据统计,目前全省已建立各类职工互助补充保障组织1174个,参加职工达59.47万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现有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了更好地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大力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障工作的意见》(闽工发[2000]4号),并附《福建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障试行办法》,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职工医疗互济互助活动,以便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障体系。各级工会要尽快制订本地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指导基层工会大胆试点,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扎实细致地开展这项工作,保证职工医疗互助各项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使之成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简介: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由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7章48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共4条,包括专家库的构成和人员条件等内容。
简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弥补了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是当前化解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自2012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通过创新管理机制、创新协调模式、规范办事程序和创新人才机制,在改善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这一模式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为进一步完善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其他解决途径的衔接机制;建立医疗纠纷保险赔付机制和慈善救助机制;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经费来源;加大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