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活动的深入,气候减缓和适应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需求全方位扩大,相应的技术转让条款正式出现在国际气候立法之中并不断得以扩充。虽然就何为气候变化领域的技术转让,极少法律文件对此做出专门的书面阐述和区分,但是事实证明,传统的技术转让概念已经不足以解释、涵盖和衡量气候变化框架下的技术转让。作为一种有别于常规商业的运作模式,气候变化技术转让需要得到国际法方面的有效支撑。而这必须是建立在对气候减缓和适应技术、技术转让确切定义的普遍且对接的共识上的。一个具备普遍性、确定性、形式合理性和实践操作性的概念框架有利于消除谈判进程中的理解分歧,理顺国际气候执法并最终切实地推动实践领域的全球气候减缓和适应技术转让。
简介:法律经济学上的“卡一梅框架”,是从法益保护的效果模式出发,对法律规则做出的一个类型划分。其原初结构是以法益的转移自由和定价意愿为标准划分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禁易规则”。通过引入法益的初始归属和限价方式两个新的划分标准,可以增添“管制规则”和“无为规则”两个新的类型,扩展和重构“卡一梅框架”的救济分类和规则结构。这五类规则构成了法律经济学上可供选择的一个“规则菜单”。一个社会在特定领域的规则选择,对应着国家权力干涉社会生活的不同程度,体现了法律背后的观念变化和权力博弈。对于法律救济规则分类与效率比较的理论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学术理解和制度完善。
简介:《人民银行法》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货币供应量的确定,受到诸多经济内生性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传统的数量型货币供应原则已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货币供应内生性逐步增强。本文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货币供应与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国际经济、居民存款、企业贷款的关系,构建新的货币供应分析框架,提出根据商品价格、资产价格、汇率和外汇储备、居民存款利率、企业贷款利率等内生性因素合理确定货币供应量,以有效防范通货膨胀、资产泡沫、汇兑损失等经济风险,平衡投资、消费与储蓄的比例,协调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均衡。
简介:作者认为,有关风险投资方面的国际法律,对于我们正确理解风险投资活动和加强合作帮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首先必须了解有关国际法律的内客和框架,然后才能在风险投资方面进行更好的合作。由于中国和美国的法律背景和环境不一样,所以在合作前双方一定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并签订法律方面的协议,这样对双方都有利,通过签订法律协议,双方不仅可以提高沟通的效率,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协诚内容必须切实可行,里面的条文不仅要符合双方的意向及当时的具体环境,还必须具有可操作性。签署协议的时候要考虑到未来,要设想未来的各种可能性,并把主观判断以及如果出现这种可能性应该怎样处理等等,体现在所签订的法律协议中,以使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最小化。签订法律协议,也是我们对风险认知的一种事前准备,这样做可以让我们知道可能会有哪些风险,从而在合作中尽量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使双方的合作更加顺利。因此,法律协议是业务合作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不是游离于业务之外的事情。
简介:新行政法和规制理论主张在社会性规制领域引入综合规制框架,以平衡自由与安全价值.但在中国语境下,行政与司法的“不完全合作”、社会组织的“未完全成熟”以及市场自律机制和诚信文化的薄弱,提醒我们应当注意综合规制的两个前提条件:科学的分权与充分的合作.科学的分权既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权,也包括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分工;充分的合作既包括公私间合作,还包括机构间、地方间和国际间合作.若要综合规制真正具有实效性,还必须在社会性规制的组织结构、政策工具、责任分配等方面展开整体设计.但这绝不意味着在中国谈综合规制为时过早,恰是成就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推进公共治理转型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