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多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但相关立法的定位存在偏差。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主体)的联系仅在于该信息可以识别某人或与某人存在联系,而这不足以使个人控制该信息或使其归属于个人支配。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发端于个人基本权利(人权)保护,保护的是人的尊严所派生出的个人自治、身份利益、平等利益。个人信息不等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不等于隐私保护规范,但隐私保护是个人信息利用的前提,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个人信息安全有别于公法保护的安全利益,前者只是一种个人权益,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而后者属于公共利益,由刑法保护。只有区分需要保护的这些法益,才能正确地理解和移植源自西方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正确地建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简介:摘要个人信息作为宪法赋予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我国公民信息时常随着商业行为被泄露。本文通过法律分析论,对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外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及通过实证分析,对我国民法中的个人信息判例进行分析。以此提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从而为我国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定义,民法、行政法以及宪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对比民法、行政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不同法律责任。第二部分为我国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缺陷以及法律漏洞分析。第三部分则为对我国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