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解决某些突出的社会问题,或者为了适应某一特定时期形势变化的需要,行政机关常常采取"顶格处罚"的执法方式,该方式违反了行政处罚领域的过罚相当原则、合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从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效果来看,"顶格处罚"属于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理应纳入行政审判的规制范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64条、70条、77条为规制"顶格处罚"提供了有效路径,对"顶格处罚"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并依法对"顶格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进而言之,将司法规制的范围扩大至整个行政裁量领域,通过司法权来规范行政权的合理合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