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登记对抗模式的典型情况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在这种物权变动中,交付才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登记对物权变动本身没有影响,只是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另外,从我国物权法现有的一物一权、物权债权区分的原则出发,明确登记对抗和善意取得等制度的界限后,可以发现我国法不承认多个所有权同时存在,而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登记也不能产生让后来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这样,实体法上的所有权只能停留在在先权利人处。如此,在解释对抗时,可将对抗理解为是在诉讼层面发挥作用的制度,是一种诉讼中的抗辩权,是第二买受人在面对第一买受人时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在我国的体系下,登记对抗制度的解释很难做到逻辑上的完全周延,相对而言,构建为抗辩权的副作用较小,是一种比较合适的解释方法。而且,通过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配合,登记对抗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会被进一步限制。
简介:表述规则的语言所具有的先天缺陷是导致规则多重含义的重要原因,其解决方式包括"语言优先于规则"与"规则优先于语言"两种路径。如何透过语言的表面来发现规则后面的法律命题,是法官的重要工作。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实践的规则都可以通过"一级法律命题"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清晰的适用,却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个相互竞争的"二级法律命题"现象。依据法律共同体的法律原理主义来理解,可以过滤掉规则用语的普通含义,得出一个一级法律命题,或者为相互竞争的普通含义的二级法律命题提供一个更高的选择标准,也不能完全规避有歧义的理解。此时,我们会下意识地在相互冲突的多个法律原理主义的二级命题中寻找超越现存法律原理的东西,如利用公民论坛中的公共价值主义的理解来试图终结命题问的冲突。这的确能解决部分问题,却仍无法为规则提供一个唯一正确的法律命题。或许,诉诸某些更高意义的"真"可以达到确定性的目的,但这种方式往往不具有实践的参考意义。事实上,正如本文通过模型所展示的那样,由规则任命的法官并非从一个大而空的真理概念开始其法律实践,相反,他们勤勉地通过法律原理主义或公共价值主义的层层论证,让规则及其背后的法律命题在具体案件中得到适用。通过这些实践,逐渐形成了法律用语的一般性理解,使得规则具备了适用上的客观性,从而破解了规则的多重含义问题。
简介:华人出国的历史已达一、二千年,鸦片战争以后,众多的中国人或被卖“猪仔”或自愿出国,形成了持续百年的移民浪潮。广大华侨为发展侨居地经济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同时又引起殖民当局的忌恨,对华侨采取隔离、限制、驱逐的政策,并掀起过多次大规模的排华恶浪,使华侨饱受欺凌与迫害。而旧中国在国际上处于被压迫地位,内政又非常腐朽,历届政府都软弱无能,无力保护海外华侨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一百多年的华侨血泪史,使华侨深刻认识到没有强大的祖国,就不能改变他们寄人篱下的屈辱地位。华侨热切关注祖国的前途,盼望祖国繁荣昌盛,很愿意对祖国与家乡有所贡献。近代以来,华侨对祖国的政治经济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