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已经非常丰富,然而国际人权保护的状况却仍然不是十分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现行国际人权保护实施机制存在较多弊端,包括: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从而缺乏法律专业性;没有普遍地确立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诉讼地位;报告制度流于形式;没有授予监督机构进行管辖的强制权力;实施机制存在重叠的现象.国际社会应当在今后为解决上述弊端寻找国际法上的理论依据,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以便有效地将上述弊端予以消除,从而为国际人权保护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创造良好的条件.
简介:这篇论文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关于知识产权的多边条约产生之前;第二阶段的标志则是《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及《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三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规则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并最终导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产生(以下称为"TRIPS协议")。目前我们正处于第四阶段,它受到一系列挑战的影响,包括发展中国家对重要药品申请专利及与互联网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该阶段可称为典型性变化阶段。本文将重点放在第三和第四阶段,即知识产权保护融入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以下称为"WTO")的问题及其在WTO以外的国际化问题。
简介:不干涉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却也是在国际实践中经常遭到违反和破坏的国际法原则。原则和实践的冲突,导致在论证不干涉原则的习惯国际法性质问题上,传统的习惯法证明方法具有不完备性。国际法学界近些年来提出了习惯国际法证明的新方法。结合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认为不干涉原则是具有宪政性质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其证明方法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定性而言,不干涉原则的习惯法性质主要是从主权平等这个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原则中衍生出来的。国家实践的效果在于定量,通过考察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来发现有关不干涉原则所支持的具体规则及其内容。在不干涉原则问题上,国家实践的认定不仅要考虑干涉行为,同时也要考虑被干涉国的反应,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正义。
简介:一作为国际法津关系中的一种特定行为,协商必须首先适用或贯彻现代国际法的各种基本原则。指导协商活动的特别法律原则主要有四项,它们是平等互利原则、自愿合作原则、互让互谅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一)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平等,这本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观念之一。根据早期自然法学说,人生来平等,建立在个人Z集合基础上的国家自然也是平等的。国家如同单个的人一详具有天赋的平等权利和义务。19世纪末ZO世纪初的实在法学派学者也认为,疆域之大小、人口之多寡和力量之强弱等并不妨碍国家的国际人格资格,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平等”,就正”是从国家的国际人格推引出来的特性”。、‘”特别是在俄国卜同革命之后经
简介:<正>1992年,国际社会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确立了可持续发展。这标志着人类社会在发展模式上的重大观念转变。然而,诚如原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所强调指出的"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能否得到实施,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里约环发大会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落实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y)的实施方面,并非如人们所想像的一帆风顺。例如,在2002年9月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提出疑义。虽然最后通过的文件重申了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