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根据案情全面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在此情形下,保证人以上述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介:孙振甫,这位出生于禹州市山货回族乡山货村的穆斯林兄弟,在经济改革中,勇于开拓,努力进取,创造出了不同凡响的业绩,他创办领导的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社,被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分行授予"优秀金融机构",被许昌市政府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被河南省信用合作协会和许昌城市信用联社授予"十佳储蓄单位",禹州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1979年,孙振甫怀着对家乡教育事业的满腔热忱,回到故乡山货村中学,开始当起了教师。后来他发现他引以自豪的学生却在一天天地减少。究其原因,却惊人地相似:家里穷,交不起学费。一次偶然机会,孙振甫听到,人民银行有一个新政策,地方可以用股金的形式组建股份制信用社。假如能利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创办一个信用社,为乡亲们提供资金,使更多的孩子有机会上学,那该多好啊!经过多方咨询和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