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般累犯是刑法中重要的刑罚运用制度,虽然对于累犯的概念还存在诸多争议,但这种争议并没有影响到刑法教义学与司法实践的具体展开。依刑法规定可以直接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进行解读,能够直接判定是否符合刑法规范的要求,但也因此忽略了刑法规范中基本语法和基本结构在一般累犯上的具体应用,从而使得对一般累犯的结构和本质的理解过于表面化。从结构上来说,一般累犯的组成要素是两个故意犯罪的罪刑体系,其中前判决认定的罪刑体系已经在事实上得以实现,而再犯罪的罪刑体系需要从刑事司法的运行过程来展开,前判决所确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结束与再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形成了两个结构要素之间的联系。从刑事司法运行过程的角度对再犯罪及其评价展开,会发现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并不能够完全契舍一般累犯的结构要求,可以在两个阶段对一般累犯进行判定,亦即在性质认定和刑罚判定之后界定。
简介:伪供,是被告人对抗审讯的惯用手法。在受审时,他们或颠倒黑白,虚构情节,以假乱真,或有意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此事说成彼事,把犯罪说成违法,竭力掩盖事实真象,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及时地识破被告人的伪供,防止被告人伪供,对于保证审讯的顺利进行,查清全案,扩大线索,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伪供的识破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谎言毕竟是假的,因此它必然要破坏犯罪活动的真实性,从而形成口供与各证据之间的矛盾,本次口供与前几次口供之间的矛盾,本次口供前后之间的矛盾,与同案犯口供之间的矛盾,等等。这就为我们识破伪供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只要我们善于发现矛盾,利用矛盾,分析矛盾,就能识破伪供。常用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简介:纳税人属于税法上的基本课税要素,其人格如何生成是税法理论研究中极其重要的难题。纳税人人格通常经由个体或组织体构造的法律形式拟制,其特殊性在于需要考察拟制者主观上是否不具合理商业目的、客观上是否有减少应纳税额的效果,亦即是否存在避税安排。税务机关可能承认或否认个体或组织体所拟制的"纳税人",除了外在的法律形式,税务机关还有可能关注"纳税人"是否具有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经济实质。对增值税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事先进行资格认定或个案批复,可以减少"纳税人"事后被否认的可能性,促使税务机关合理行使解释、适用税法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