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竞技体育运动中,运动损伤是十分常见的。田径也不例外。这是因为动作的难度越来越高,训练的时间越来越长(要高质量、准确无误的完成动作),机体的负荷越来越大,从而导致了损伤发病率的增高。运动损伤不仅影响正常的比赛和训练,妨碍运动成绩提高,而且,一旦发生,常不易恢复,甚至可以缩短运动寿命,造成身体残疾。造成人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因此,做好运动损伤的预防工作,对保证运动员健康、提高运动成绩,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田径运动员损伤特点及机制(一)特点1.与技术动作、训练方法有密切关系。2急性伤少,慢性伤多;小伤多,重复损伤多,严重损伤少。(二)机制从解剖学的角度看,人体存在某些结构的弱点。如膝关节,杠杆长、保护少,屈膝时关节不稳定。踝关节,外踝长、内踝短,外踝的韧带较薄弱,内翻肌群的力量较外翻肌群的力量大。腰部,负担重(腰骶关节以上负担着60%以上的体重),保护支持相对较少,肌肉的活动复杂。在正常情况下,这些弱点并不会表现出来,但当这些弱点与技术动作结合时,就会成为潜在的损伤因素。因为小伤小病往往不能引起教练员、运动员的充分重视,在损伤没有恢复的情况下,带伤带病坚持训练,而导致劳损发生,不易恢复,不易治...
简介:裁判员是体育赛事的重要参与方之一,作为与运动员、教练员一同参与体育赛事的人员,在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中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在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身体对抗因素较为突出的搏击运动项目中,裁判员的行为更易导致运动员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体育赛事中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公职说、雇佣说等观点不尽合理,应当将裁判员认定为赛事组织方的受托人。搏击赛事裁判员与赛事组织方之间以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居多。搏击赛事中由于裁判员行为造成的运动员人身损害,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全接触空手道赛事裁判员在场上执裁过程中通常负有准确执裁义务、护具检查义务、选手核对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对于搏击赛事裁判员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情形,此种侵权责任的抗辩应当综合考虑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和搏击运动的固有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减轻或免除裁判员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