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分析网络盛传的所谓"的、地、得"用法口诀之谬误与局限,指出"的、地、得"作为句法成分定语、状语和补语的标志,必须坚持句法分析而不能停留在词性分析层面。由于语法功能不同,现代汉语口语里的"de"在书面表达中分别用"的、地、得"表示以区别不同的句法成分,避免歧义,这是汉语表达精确化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应当坚持而不可倒退、异化和简单化。
简介:在《存在与时间》中,海德格尔利用现象学和解释学的方法,消解了流俗的空间观念,首次提出了生存论、存在论的空间观念。在他看来,“在世界之中存在”这一源始的生存论结构是此在之空间性的可能条件,对此在之空间性具有源始的建构作用,此在通过去远和定向的生存活动而获得了自己的空间位置。此在的空间性源出于此在的时间性,时间性被看作是本真操心的意义并为空间性奠基。海德格尔通过时间性来解说空间性在其思想架构中有其逻辑必然性,但是也面临着严重的理论困境。在《存在与时间》之后,海德格尔逐渐从侧重于对此在日常生存论层面的空间性研究过渡到了对空间存在本身的研究,这种过渡使得空间与时间在作为领会存在意义的视域这一层面上“对等”了起来,海德格尔甚至直接将这种视域称之为“时间一空间”。在《艺术作品的起源》《物之追问》《筑·居·思》《艺术与空间》等后期作品中,海德格尔通过对位置和物这两个概念的析解,揭示了空间存在本身的意义,最终指出人与空间的关系就是从根本上得到思考的栖居。
简介:凯尔森试图构建一种剔除了政治意识形态和自然因素的法律科学,可以用两组关键词来概括其纯粹法理论:科学、纯粹、客观、一元和现实;社会技术、强制秩序、制裁、不法行为、规范、义务和权利。凯尔森认为法律权利是法律规范对一个由规范所指定的人,即可能的原告的关系。在凯尔森的法律理论中,义务先于权利,从主要规范到法律权利的逻辑顺序是:从主要规范到次要规范,从次要规范到义务,从义务再到权利。凯尔森论述了法律权利的存在方式、主体、作用和类别。凯尔森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既有真知灼见,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对纯粹法理论及其权利概念进行反思,能够使我们对法律权利和法律科学的认识变得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