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使用我国上市公司2007—2012年数据,就产品市场竞争和竞争地位对经理人盈余管理行为(具体包括应计盈余管理行为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进行研究,发现产品市场竞争和竞争地位对上市公司经理人的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都具有重要影响。具体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集中度越低,产品市场竞争越激烈,其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程度都越高;上市公司在行业内所处的竞争地位(定价力量和市场份额)对其盈余管理的影响则较为复杂,在行业内拥有较强定价力量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通过应计盈余管理调高利润,而在行业内所占市场份额较高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通过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来操纵利润。
简介:市场经济下商品生产,流通频繁,兼之消费者自我保护法律意识增强,产品质量纠纷因而增多。产品质量纠纷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产品的生产者,然而确定产品生产者在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将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如将对之无诉权的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不只是本案败诉或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更将引来其他麻烦,甚至会被产品生产者以非法使其受诉而提起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辑当中就收录了一案,原告以被告不实诉讼而提起损害赔偿。姚正祥与姚正浩相互扭打,姚正祥受伤,后姚正祥以姚正浩及姚正浩的女婿杨梅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认定杨梅没有参与姚正浩与姚正祥的扭打,杨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后杨梅则向法院起诉,告姚正祥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使其受诉造成误工损失360元、车费24元,要求姚正祥赔偿,法院保护了杨梅的请求。①这说明法院是确认非法使他人受诉为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