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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委、公安局: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2001年8月24日,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联合组织召开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卫生部张文康部长、教育部王

  • 标签: 学校食品卫生 安全管理 政策 章程
  • 简介:连锁经营出现于1859年美国太平洋和大西洋茶叶公司之后,被称为商业零售业第三次革命,因为它把现代大工业、大生产组织原则应用于商品流通领域,提高了协调运作能力,实现了规模经营效益。我国引入连锁经营第一家正规连续企业是1986年由天津立达集团公司创办天津立达国际商场。它拉开了我国连锁经营序幕并使其在1986—1992年短短几年就将资产总额做大到全国商业企业第六位。

  • 标签: 连锁经营 商业企业 资产总额 商业零售业 商品流通 集团公司
  • 简介:目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运输业主无证经营,不公平竞争;有的挂靠单位,输外地牌照,自用和营运相结合,偷逃国家税费,有的服务质量低劣,随意宰客,影响服务窗口形象,有的与本地流氓恶势力相勾结,强行载运,称霸一方;

  • 标签: 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运输业 税费 牌照 不公平竞争 业主
  • 简介:新闻评论,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新近发生具有普遍意义新闻事件和迫切需要解决问题而发议论、讲道理,直接发表意见文件,它具有引导、监督、启动等社会功能。在市场机制,如何发挥新闻评论功能?

  • 标签: 新闻评论 新闻评价 新闻事件 引导 活动 社会功能
  • 简介: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概念,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或其他具有经济管理职能机构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妨碍竞争行为。行政垄断常常包括地区垄断、行业(部门)垄断、行政性公司垄断、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等等。尽管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它们都有共同内在特征:1、垄断主体都是政府及其部门或其他具有经济管理职能机构。这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一个重大区别,经济垄断实施主体是市场主体;2、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行为。这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又一重大区别,

  • 标签: 行政垄断 司法控制 经济管理职能 经济垄断 立法 行政权力
  • 简介:医疗行为中患者承诺不是一种对利益处分与放弃,而是一种对医疗风险分担,其体现了“被允许危险”理论与“危险分配”法理;患者承诺有效要件包括认识能力与真实意思两个方面;未经患者承诺医疗行为是专断医疗行为,应根据医疗效果是否最终实现分别进行处理。

  • 标签: 患者承诺 危险分配 被允许的危险 说明义务
  • 简介:对我国卫生法学名称出现背景和发展进行考察,同时比较了欧洲大陆和英美卫生法学名称历史发展。卫生法学名称争论表面上是名称、研究范围以及学科属性之争,但实质上是不同学科背景研究人员对人类健康权益维护不同角度界定。

  • 标签: 卫生法学 名称 比较研究
  • 简介: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指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国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 标签: 饮用水卫生 安全产品 申报资料 卫生部 健康相关产品 卫生行政部门
  • 简介:回顾30年卫生法制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卫生法制起步阶段。从1978年至1992年,这一时期主要是适应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恢复和逐步建立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药品管理以及规范医疗行为等相关制度。

  • 标签: 卫生法制建设 中国 化妆品卫生监督 疾病预防控制 规范医疗行为 改革开放
  • 简介:食品标识是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特征和性能,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由于食品卫生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所以与其他商品相比,食品标识卫生管理有着特殊重要意义。一、食品标识卫生管理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3)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4)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 标签: 食品标识卫生管理 法规 卫生监督 内容解释
  • 简介:卫生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有关方面长期共同努力,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以医疗机构与卫生专业人员管理、公共卫生管理、中医药管理以及生命科学等内容为主卫生法律体系,在卫生工作各个领域,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相对卫生管理法制化要求而言,卫生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不相适应之处:

  • 标签: 卫生法 地方卫生立法 卫生管理法 艾滋病防治立法 立法项目 医患权益保护立法
  • 简介:(上接2016年第5期第8页)需要指出是,就像人格权之及于身体一样,从病理标本载体形式我们可以看出病理标本无论是器官、组织还是细胞甚至基因,在某些特定情况都可以认定为人格权延伸,而非仅仅是物权支配。王泽鉴教授将德国精子灭失案放在其侵权行为法著作有关于对“身体权、健康权”侵害部分,并强调“人格自主决定在一定要件,应延长存在于与身体分离部分而予以适当必要保护”。

  • 标签: 病历档案 所有权人 病理标本 身体权 侵权行为法 王泽鉴
  • 简介:由于医药产品在医疗活动得到了广泛应用,医药产品侵权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对医疗机构在有缺陷医药产品侵权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而由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这一做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二是,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药产品获得经济,其行为性质与销售无异,因而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种做法以欧盟为代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第二种做法。本文采用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原理对《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连带责任产生外部法律效果和内部法律效果。就外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同时适用产品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就内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分别适用过错原则和产品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经患者请求赔偿其损害后,如果对医药产品缺陷没有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倾斜保护患者利益同时,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应对。

  • 标签: 医疗机构 医药产品侵权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外部法律效果 内部法律效果
  • 简介: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众多消费者健康,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汉分局在支部一班人带领扎实奋斗、动员全局力量,依法行政,把食品安全作当作压倒一切大事来抓,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食品安全监督服务长效机制.为保障全区食品安全打造了一道绿色屏障,2005年全区未发生一起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向党和人民交上了一份出色答卷。

  • 标签: 食品质量安全 绿色屏障 质监局 江汉区 质量技术监督局 辖区
  • 简介: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关乎到能否有力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因而成为医学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热点问题之一。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本文中,笔者将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影响以及今后立法趋势等方面做出阐释与论述。

  • 标签: 医疗侵权 举证责任倒置 影响 立法趋势
  • 简介:2000年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42号)精神,长江中下游各省为整顿采砂秩序,对长江河道相继实行了禁采。为规范采砂秩序,健全采砂制度,2001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按照《条例》要求,长江中下游各省市人民政府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水利部门具体实施,交通、公安部门配合”责任机制,

  • 标签: 长江河道 实行 整顿 采砂 市人民政府 制度
  • 简介:会计实践与管理实践一样,都有着源远流长发展史。管理会计早在本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出现,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企业中得到广泛推广和运用。到了本世纪五十年代,已形成了以“本量利”分析、预测决策会计、标准成本系统、预算控制、责任会计等内容为核心传统管理会计体系。近几年来。西方管理会计学界又提出了许多新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从而使管理会计研究领域和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而我国则是七十年代后期。

  • 标签: 传统管理会计 企业 标准成本系统 管理会计学 责任会计 会计实践
  • 简介:随着行政审判工作深入开展,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行政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课题。行政立法不完善。行政案件中证据纷繁复杂,对我们在如何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把好行政审判质量关上提出了新要求。本文试就目前行政审判中存在几个问题作一探析。

  • 标签: 问题研究 行政审判工作 公民法律意识 行政立法 行政案件 依法保护
  • 简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2004年后新进入村医队伍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由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和内容与农村实际情况不符合,乡村医生身份转变缺乏激励因素,乡村医生行业吸引力明显不足,乡村医生面临后继乏人局面。《执业医师法》对村卫生室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范围、执业场所等问题规定与农村实际不相符合,也带来一系列现实问题。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降低乡村医生准入门槛,逐步探索和建立适应农村实际乡村医生培养方式,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实际实证研究,制定和完善适应农村地区实际情况法律、法规和政策

  • 标签: 乡村医生 执业医师 执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