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拐卖行为客观上完全可能现实地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或家庭关系,但是将其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稳定的法益,不仅不利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周延保护,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将人格尊严视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既能实现相关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又揭示和反映了本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人口贩运罪之间的差异,不仅不足以影响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且可以兼顾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本罪的打击范围,更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采纳"人格尊严说",有利于确定"以出卖为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利于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有利于否定"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构成要件地位。
简介:法律是什么?法律有效性的条件是什么?道德能对法律的有效性进行审视吗?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和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哈特不仅认为法律从实践上应当独立于道德之外,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认为法律从形式上应当独立于道德之外,在法律的承继上自身应当设计独立于道德之外的审视标尺,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性,这无疑是一种理性的思考,因此,从哈特的形式理性观分析"道德对法律的审视"这个问题颇有价值,一是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无疑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在广度上的一种有益的尝试,二是对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工作具有借鉴的价值。因此,对法律形式理性的内涵作进一步阐释,运用哈特的形式理性观对法律保持对道德的独立性进行论述,从法律的渊源效力、多样性效力、适用范围效力、连续性效力、基础效力等方面对法律的有效性条件进一步论证很有必要。
简介:一大学生违法犯罪动态特征大学生违法犯罪与青少年违法犯罪一样,总是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情势之中,但是,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又有其自身运动的规律。当前,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动态变化与过去相比主要显示出以下几方面特征:1.案件的高发性。近些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有增无减,并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频率向我们袭来,其发案比率持续上升,居高不下。如据前两年上海市各高校的统计数据:犯罪大学生的比例在1.3%0左右摆动(还不含一般违法的比例);另据笔者前一阶段对我省8城市23所高校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所作的专题调查研究表明:我省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比率以平均每年53.8%速度递增(实际情况可能还要严重!)。2二主体的多元性。(
简介:1998年6月4日晚,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对河南省安阳市的一例遗弃老人案(以下称“遗弃案”)作了报道和讨论。案情大致如下:一位老年妇女有三个孩子,三个孩子皆已成家,但均不愿承担赡养义务。最初该妇女住在三儿子家,但后来三儿子及儿媳不同意母亲一直住在自己家里,就要求她在三个儿子家里轮流居住。当这位老年妇女搬至大儿子的家里时,大儿子不准她住在房中而令其住在房屋旁边的过道中。这位老人迫于无奈,只好搬到了村中的一个庙中居住,后终因不堪儿子们的虐待自杀。死者的弟弟向法院起诉控告了三个不孝顺的孩子,安阳市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了三被告的刑事责任。在评论此案时,新闻工作者倒行地以“法律意识淡漠与法制
简介: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法官准则》')第13条第3项规定: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这里所指的'二审案件'依词义可理解为既包含裁判前或者说正在审理中的二审案件,也包含裁判后或者说生效的二审案件。如果是裁判后生效的二审案件确有错误,不要说下级法院的法官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就是一般公民也有权依法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审判监督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