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不仅是一个宏观战略指导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具体的方针、政策的问题。因为在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过程中,这三者的关系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方针、政策体现出来的。所以,正确处理这三者的关系,即要高瞻远瞩、从高处大处着眼,又要从具体工作着手,科学认真地制定、执行好每一项方针、政策。第一,把稳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将改革、发展、稳定统一规划,同步进行,是保证我国经济社会有序运转、稳步发展的基本保证。改革、发展、稳定作为现代化建设中的动力、目的和条件,是构成现代化建设这个动态系统中的三个重大战略要素。三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缺一不
简介: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控辩关系将逐渐呈现出三种阶段性的样态。在当下中国的刑事司法语境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只能适用于审判阶段,由此形成了“对抗主导型”的审中样态。而在进入审判前,由于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享有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带有司法属性的权能,辩方通常只能与其形成交涉关系,即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以说服其接受并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决定,由此形成了“交涉主导型”的审前样态。而在审判终结后,一旦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错误,控辩之间的互动机制便会被重新激活,由此形成了“协作主导型”的审后样态。控辩关系的三种样态各有其形成原因及运作机理,也都有独特的存续时空。通过研究控辩关系的这些复杂样态,可以为未来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勾勒出新的图景。
简介:规范严谨的从宽处理体系是维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合法性的基础条件之一。解读域外代表性国家的认罪案件从宽处罚规范,可分为美国的"无限制模式"和英国、德国的"比例模式",不同模式的界分与该国认罪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多样性特点紧密相连。在对比和借鉴的基础上,我国未来改革宜建立从宽处理的混合体系模式,以配合多元化繁简分流机制的适用,满足刑事司法领域优化职权配置、减轻办案负担的迫切需要。改革方案应当适当丰富从宽处罚的内涵与类型,在科学地设计从宽比例及其限度的同时,规范检察权与审判权在刑罚从宽自由裁量方面的互动影响,突显司法审查与监督的关键作用,平衡控辩双方和被害人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参与关系,既需调动认罪积极性又应保障刑罚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