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达,各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滥用垄断优势等新类型纠纷。作为应对新类型纠纷的特殊诉讼形式,公益诉讼正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席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公益诉讼的研究和实践日趋活跃,媒体的关注也逐渐增多,公益诉讼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生活的重要现象。然而,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我国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亟须公益诉讼,但就公益诉讼的性质、范围、主体等重大问题还存在许多争议,特别是未能提出适合我国国情、为决策层及广大民众都能接受的实施方案,造成我国公益诉讼一直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局面。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也必须充分注意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特点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处的特殊阶段,既要积极推进,也要谨慎稳妥,并不断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以此为出发点,笔者在研究有关公益诉讼理论和我国公益诉讼历程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实施公益诉讼的具体方案。
简介:环境公害案件中,传统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平等性、对立性及特定性已荡然无存,环境公害案件的加害人往往为具有特殊经济能力及地位的企业,而受害人则常为欠缺专业知识与经济能力的老百姓。在地位及利益格局失衡的情况下,法律应彰显对弱势主体及弱势利益的倾斜保护功能,体现"差别原则",以实现失衡利益的矫正与衡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是这种实体法的需求在程序法上的反映。2010年5月11-12日,国家检察官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主办了"中美环境犯罪惩治与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以下选取了几篇文章,希望能有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简介:我国在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并在2014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及2015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细化规定。国家在立法层面不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且在全国设立了77个专属环保法庭,并于2015年赋予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但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48件①。一边是国家立法支持,相关法律规定、配套措施层出不穷;一边是新设立的环保法庭案件稀少、门口罗雀,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信访、上访屡见报端;公共环境保护作为社会热点有着巨大的诉讼需求,却无法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有效释放,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数量、能力、意愿、监督措施的缺乏。在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中拥有环境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为最优选择,在立法层面及司法实践中未获重视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遭遇瓶颈。将环境管理机关确立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诉权监督机制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现实困局的关键。
简介:在法学中,利益是一个常见的名词。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日益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公共利益"是个常见的法律范畴。公共利益受损害可以诉诸司法救济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古罗马时代就有公益诉讼的说法,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称呼,学者对它的理解也有差异。我们倾向认为,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公益诉讼对传统诉讼理论诸如诉权、诉之利益及当事人理论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案件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公益诉讼在我国理应具有巨大的针对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但是,我国现行的非刑事法律框架里,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鉴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和我国现状,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简介:法人是除自然人以外最主要的民事主体,其相关问题受到学界乃至实务界的广泛关注.2017年10月,我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对法人的类型作了基础性的重构,基于此,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关于公益法人的概念,与民法总则中体现的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多有交叉和重合,而非营利法人制度中的捐助法人的创设,也被认为是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一种推进.在公益事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综观我国公益组织的兴起,与邻国日本多有相似之处,而在制度构建上却有很大的差距.大陆法系的土壤在日本培育较早,其法人制度发籾也较早,公益法人制度在日本经历了几个变迁阶段,每个阶段也存在特有的问题,2008年日本施行了全方位的公益法人制度改革,后续又对一些配套的公益法人制度进行了修正,较为典型的如2016年社会福祉法人制度的改革.这一系列的动作使日本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稳定的制度,现行制度一方面促进了公益组织的规范化、法人化治理,另一方面也有力推动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简介: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的选择,直接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实施的法治效果。目前我国采取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附属型模式,在立法技术、立法听证、立法评估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而且还只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实践的初步探索,离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科学立法之路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从立法条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意义上而言,环境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型模式的提出不仅是我国环境法领域的一场程序立法革命,而且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法律体系法制化的一场绿色革命,对于走向通过环境程序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法治化道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体建言是:构建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公益救济的立法模式;建立公共执法为主的起诉模式,能动司法为主的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