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公正是一个受法律界和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了倡导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们采用了这种独特的方式对行政法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关于这篇文章的内容与形式,有几点需要说明:一、该文选择的案例的事实部分被假设为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及法官的意见集中于法律问题。二、文中的判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判词,根据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本案的判词应分别由审判委员会和行政审判庭的合议庭制作,以法院的名义下判,不可能由一位法官制作判词。因此该文的法官意见只能是一篇模拟的主审法官的判词。三、鉴于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格式僵化、不充分说理,根据发达国家的通例,允许判词不拘泥于形式,充分体现法官的个性。
简介:被告人阮某,男,19岁,初中文化程度,系某厂工人。因急需资金,阮某于1994年3月18日,给本厂财务科长写了两封恐吓信。第一封信的内容是:“刘某你不用知道我是谁,你要在三月二十三号晚上拿一万五千元现金到你们厂后面新建的桥上去。只要你不拿(钱),你的人身安全就没有保证,你的女儿也会被人先强奸后弄花了脸”。“这事不要告诉别人,到时候就体自己来。二十三号晚上八.点正,在桥东边南侧的栏杆下有封信,你拆开看看就知道已(以)后的本怎么做了。提醒你一下,到时候拿个手电筒。”第二封信的内容是:“你沿批发市场向南走,到草桥口向西去,直到济安播向南走,到河边溜河南边的路向西去,走出二百米在(再)按去的路线回到济安
简介:简要案情1994年4月至7月期间,盗窃犯罪嫌疑人杨某和陈某先后八次趁夜间,将从货物列车上窃得的沪产“双钱”牌各类型号的轮胎搬至吴某的住处藏匿。吴某每次都低价买进,转手高价卖出,从中牟利。以上八次被盗轮胎共价值人民币5.6万余元,吴销赃后得款2万余元。1994年7月3日,吴某在销赃时被发现,但三犯罪嫌疑人均在逃。审理过程1994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对上述三犯罪嫌疑人向有关地区和单位发出了协查通报,又于同年12月6日立案侦查。此后曾多次组织力量抓捕,均未果。1996年3月3日,吴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5日公安机关以销赃罪将吴收容审查,同年6月又以销赃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审查批捕部门基于吴某“应当明知”收购的轮胎是杨某等从火车上偷来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从有利于侦查的角度出发,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销赃罪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吴某“主观上明知是赃物”的证据不足,先后于1996年7月、9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改变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997年12月取保候审期满,而解除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始终未撤案,此案一直在继续侦查中。2001年6月,盗窃嫌疑人杨某被抓获归案。杨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