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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昨日,家住长沙芙蓉路的谭女士向记者诉说了这样一件“麻烦”事:去年5月,谭女士以只有4岁多的儿子的名义在市内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她当时的想法是,房子以后总是要给儿子的,用儿子的名字签订合同,日后省了过户的麻烦,而且可以少交一部分手续费。不料,后来房子不但延期交付还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开发商理应向户主赔付违约金。但谭女士提出的赔付要求却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开发商的理由是,合同上的户主是未成年人,不受《合同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不能获得违约金。谭女士对此十分不满,却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 标签: 未成年人 购房合同 中国 公证制度 公证业务 《合同法》
  • 简介:近日,一场关于某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自首情节的辩论在福建省南安市检察院的局域网上悄然展开。参加辩论的不仅有办案一线的检察官.也有后勤保障部门的人员。参加辩论者结合案例从理论的层面对自己所提的观点进行有深度、有广度的分析论证。不同的观点针锋相对。讨论气氛热烈。该院检察长陈世炎表示,今后将借助网络平台,让更多的干警参与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这样做既可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又可以带动该院的理论研究。

  • 标签: 网络平台 南安市 福建省 辩论 赛场 后勤保障部门
  • 简介:一针青霉素,将年仅1岁零10个月的幼女扎成了中国最小的“植物人”。受害者的父母和医院对薄公堂。不料,就在法院下令向医院保全证据时,医院却称病历神秘“被盗”,并以患者家属“涉嫌毁灭证据”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申请法院中止诉讼或举证期限延长。法院的回答是:“不!”

  • 标签: 广西 博白县人民医院 医疗事故 病历“被盗”案 青霉素过敏 医疗纠纷
  • 简介:在传统理论上,“好人”的救助行为受民法的无因管理制度调整,如果救助人由于重大过失给受助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现实中“好人被讹”以及“见死不救”现象的频繁发生,《民法总则》单独规定了“好人法”与无因管理制度作出分离,救助人不再承担重大过失责任。这是民事立法上的重大创新,具有积极的时代意义。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同时,也应当准确理解救助行为的本质,并应当引入比例原则,在适用中平衡好救助人与受助人之间基于救助行为产生的利益关系。这对于完成整个民法典的编撰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标签: 好人法 重大过失 善意 比例原则
  • 简介:倍受全国人民乃至世界现注的重庆市秦江县虹桥垮塌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五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于1999年4月3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13名被告人和一个单位被告人被当庭判处了相应的刑罚。法庭上,二十多名辩护律师参与诉讼被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这在全国律师进行刑事辩护过程中尚属首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给我国整个律师行业作了一次广告,其轰动效应不言而喻。一位在某报社工作的编辑看了虹桥案庭审直播后说:’‘(虹桥案)律师的辩护非常精彩,请律师辩护很有必要,通过律师辩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虹桥案二十多名辩护律师当中,除个别律师讲普通话之外,其他律师都是讲的川渝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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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最近,日本媒体上有一篇特写,写的是27岁的大山宽人,在全国巡回演讲,呼吁社会对于罪犯家属遭受的歧视及罪犯子女艰辛的生存环境给予理解。大山宽仁上小学时,他父亲先后谋杀了自己的养父和妻子,被日本最高法院判处死刑。从此,大山宽人就被贴上了“杀人犯儿子”的标签,成了人们避之唯恐不及的对象,他没有家,找不到工作,即使找到了,当雇主一得知他的身份就忙不迭地辞退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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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第一,询问证人个别进行。第二,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三,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要文明礼貌,严肃认真,灵活多样,严格按政策和法律办事。使询问笔录客观、全面。第四,侦查人员制作的询问证人笔录,应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侦查人员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侦查人员可以补充或者改正。最后让证人在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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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江西律师》2000/第5期戴耀青、黄思斌《此案如何定性》将案件性质定为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两罪并罚。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本案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五项。即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强奸罪(未遂)。理由是:

  • 标签: 强奸罪 未遂 案件性质 重伤 并罚 严重后果
  • 简介:编辑同志:前不久,我和同村的肖某到县城卖土特产品,而后两人各出资10元凑到一起买了10张体育彩票,我们各自平分到5张彩票后分别回家。第三天到县城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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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般来说,"发现客观真实"与"严格依法办案"是司法的然期待。然而,基于司法实然过程的复杂性和主观能动性,这一然期待从一开始就注定只能是一个"高贵之梦"。因此,应当在正视这一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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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后果主义论辩是法律论证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从后果的角度为规范适用提供“二次证明”。尽管后果主义论辩受到诸多批判,如以损害形式逻辑为代价、引入法官动机破坏法律的确定性、以法律工具主义作为价值预设等,但是后果主义论辩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作为重要的论证方法,是法官思维的组成部分,也是协调规则安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矛盾、解决权利相对性困境的重要方法。基于不同类型的后果,可以将后果主义论辩区分为制度型、目的型、道德型和政策型,这四种类型的后果主义论辩都有独特的适用领域和适用限制。在个案裁判中,后果主义论辩以“显性”和“隐性”的方式存在,作为一种辅助性依据,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法律问题还原为事实问题。然而,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价值偏好,后果主义论辩在适用时需要就个案事实与逻辑后果的相关性进行论证,必要时辅之以其他的论证形式,并对适用的推理过程展开细致的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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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对待"基因编辑婴儿"等类似事件中,生命伦理学、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以及生命法学各自的视角与关注的面向是存在极大差异的。生命伦理学往往会立足于应用伦理尤其是基因伦理的视角研究事件背后的哲理和事件所反映出的伦理缺失以及强化对此类事件伦理审查和监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医事法学则通常会立足于私法调整的角度探讨事件中诸如受体权益保障与救济等在内的私法原理与技术,卫生法学往往更习惯于从行政规制的视角查找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卫生监管或伦理审查的问题及其对策,只有生命法学会在了解和明确相关生命伦理与哲理的基础上,全面研究事件所折射出的包括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在内的诸多法理问题,并在全面考量其法理的基点上,分析这类事件的法律风险及其立法对策。就此而言,相比于医事法学与卫生法学,生命法学具有更为宽阔的视野以及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更有助于从学理上解释并从实践中解决诸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在内的诸多生命伦理与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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