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1993年和2005年的公司法均未对优先股加以明确规定,但两法在内容上的根本差异使得2005年公司法在解释论上应作出肯定的结论。除了法律层次上未予明确,而留待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外,行政法规和规章层次的立法有大量的文件对优先股予以肯定,尤其是新近的创业投资和征地拆迁中对优先股的应用值得重视。在实践中,优先股被应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国有股转优先股以实现国有股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等领域,但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先股则较为少见。日本公司立法对优先股规制较早,几次修订优先股制度也日益合理化、灵活化,更能满足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美国的优先股实践也历经变迁,它们的立法经验和公司实践均值得我们参考和重视。
简介:职务侵占罪,从建国以来直到1995年2月,我国所有的刑事法律中都没有规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才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单独的犯罪行为。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又将这种犯罪行为定名为“侵占罪”。至此,我国刑事法律有了侵占罪的明文规定。1997年10月l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
简介:<正>上篇:恢复性司法制度化与刑事司法改革近几十年来,荷兰刑事司法领域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于国际上的恢复性司法的著述和实践已经日渐熟悉,并且也已经有了一些开展"调解(Mediation)"和"会议(Conferencing)"的尝试。本文论述的主题是:当前的这些做法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着对恢复性司法的初步制度化?为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制度化的过程作一解读。在文章的前两个部分,我从社会学原理的角度讨论制度化的问题,进一步丰富我关于刑罚废除主义(PenalAbolitionism)的研究和论述。恢复性司法与刑罚废除主义有很多重要的差别,它并不是一场反对制度化的运动,毋宁说是一场旨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运动。随后,我从恢复性实践对于刑事司法体制的(现实的和潜在的)意义出发,来描述和分析荷兰当前的实践。在文章中,我区分了不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进行解读的(即非正式的)恢复性司法(第三部分)和或多或少地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进行解读的恢复性司法(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则处理两个问题:恢复性司法在多大程度上被制
简介:在我国群体性纠纷多发的背景下,深入挖掘示范诉讼的存在价值,将其积极运用于民事诉讼领域,是当前纠纷解决的必然要求。从价值维度来衡量,示范诉讼机制的运行,应达到促使裁判一致化、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并在程序进行中注重发挥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公共政策的延伸功能。在将示范诉讼从学理上划分为“部分请求型”、“先决关系型”和“同类纷争型”并提炼实践中各种准“示范诉讼”形态的基础上,应当从示范诉讼的各个价值维度出发,细化、充实示范诉讼的程序规范。这一思路可以延展为两个操作层面:一是由双方当事人缔结各类示范诉讼契约,如“示范判决拘束力协议”、“停止争讼协议”、“示范诉讼当事人择定和权限的协议”等;二是由法院适度行使诉讼指挥权,依职权择定示范诉讼当事人,采取优先审理等效率策略,并对未出庭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