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见危不救”能否入刑问题的探讨,应打破学科部门的藩篱,由各学科知识共同组成的逻辑链条向下推演,模拟式地重走一条完整的有德入法的路径。为了直接指明道德入法(当然本文专指“见危不救”这一道德事项)的合正义性与可行性,与其在阐释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纷繁复杂的理论与学说中无尽旋转,不如直接利用一根刻度清晰的“标尺”,经过测量,直观地看到这个道德事项与刑法的距离是否足以跨越。在测量出了一般法理意义上动机与刑法的距离后,可以看到“见危不救罪”入刑在刑法理论、犯罪学、法哲学与立法司法技术层面上引起的尴尬。在刑法领域,这样的尴尬分别体现在救助义务来源、犯罪法益这两个方面;在犯罪学领域,这种尴尬源自于“见危不救”本质上是贝卡利亚所说的“难以证明的犯罪”;在立法学领域,入刑在立法司法实务中存在着犯罪构成要素解释不明、犯罪主观心态难以证明与刑侦、诉讼难以为继的问题;在法哲学方面,入刑的非正义性集中反映在功利主义刑法对于消极自由的侵犯与“危害原则”的违反,从根本上否定了入刑的正义性。
简介:国办律师事务所内部机制怎样搞活?湖北省松滋县律师事务所从加大改革力度,在自主上下功夫,在自律上做文章,建立充满生机与和力的运行机制中找到了答案。该所律师以敬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创第一流效益,使各项业务迅速发展。一、更新执业观念,以明确方向为基本点,启发改革原动力司法部提出律师工作在观念上“四个突破”的基本思路后,松滋县律师事务所闻风而动,酝酿改革方案。当时,所内反映强烈,出现“青年律师想离队,中年律师无所谓,老年律师掉眼泪”的状况。青年律师阅历浅、关系少,认为制度一改,与己不利。年轻是本钱,可以“跳槽”。中年律师在前几年踩出了路子,有了一定的声誉和市场,无论体制变与不变,任凭风浪起,稳
简介: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指出:“从我国的国情和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后,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律师管理体制,在司法部的文件中,首次作出了“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的表述;并且,律师的行业管理,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原则同意”,更增加了“行业管理体制”这一说法的权威性。因此,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如何搞?律师协会自身建设如何搞?成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律师协会的同志,广大律师议论的一个热门话题。1994年5月24日至26日,广东、海南、广西、湖南、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