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在安理会涉及叙利亚提案表决时投否决票,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是为了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为了避免又一个阿拉伯国家成为干涉主义战争的牺牲品。《联合国宪章》没有赋予安理会在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政权更迭”的权力,而“保护的责任”因其宽泛的理论解释空间而极易被滥用,冷战后西方国家发动的几次干涉主义战争的后果都背离了“保护的责任”的初衷。
简介:“负责任主权”是当前国际关系主权理论面对的新议题,这是主权理论在时间与空间维度上嬗变的必然结果。它一方面源于主权概念之历史逻辑与内在的“正当性”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应对当前全球问题的一种理论选择。“负责任主权”理论并不是对传统主权理论的单纯挑战或背离。在从“权利”、“控制”与“能力”视角走向“责任”视角的过程中,“负责任主权”实际上与主权的特定历史传统(如“大国责任”)一脉相承;同时,它在概念建构过程中也逐渐丰富其内涵,从最初的“保护”、“预防”与“反应”功能扩充到“构建/重建”乃至于“关怀”功能。当前“负责任主权”研究逐渐体现出“自由论”与“社群论”两种不同的责任观。作为一种新框架,“负责任主权”已经在结构、逻辑、标准、内容与层次方面展现出若干理论特征。尽管面临许多理论争议与实践挑战,“负责任主权”中的某些因素有助于推动中国主动地融入国际社会,缓解崛起过程中的困境,展现负责任的国际形象。
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