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大陆地区主要通过行政干预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团伙化、暴力化以及低龄化的现象表明行政干预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台湾地区以司法干预为主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将具有不良行为且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界定为少年虞犯,通过设置多样化的干预措施以及配备专门的观护人员矫正不良行为,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文从比较的视角出发,梳理台湾地区少年虞犯的立法与实践,分析大陆地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干预模式之不足,从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两方面对司法干预的构建提出建议。
简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和处遇措施进行了规定,并将这些不良行为少年分置不同的部门管理,客观上造成无法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义的局面。相比之下,日本在立法上明晰地将非行少年分为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恰当地规定了相应报复处分措施,并拥有一套完整、系统的司法机构,使得日本能够很好地实现对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正,确保少年的健康成长。比较中日两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制度的不同,对发现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制度不无裨益。
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司法干预——以台湾地区少年虞犯的立法与实践为鉴
中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制度的比较与启示--以我国不良行为少年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