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不动产登记具有很强的公示力、公信力、法律效力,因此,不动产登记真实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只有细致、科学、合理的登记程序,才能保证不动产登记的真实和准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3章对登记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第14条至第16条的内容是对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的规定,第17条至第18条的内容是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的规定,第19条至第20条是对不动产登记审核的规定,第21条至第22条是对不动产登记登簿的规定。《条例》虽未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程序,但从条文规定的内容可以发现《条例》将不动产登记程序划分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四个阶段,且详细规定了每一阶段中当事人、登记机构应履行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