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亲爱的读者朋友:《大学英语》杂志自1983年创刊以来,一直得到广大读者的厚爱与支持。为回报读者,我们希望进一步提高刊物质量,所以您的意见和建议对此至关重要!诚望您能拨冗完成以下调查问卷,帮助我们更好地为您服务。请您在下面调查问卷回单上填上相应的字母,并将其沿虚线剪下寄至“100083北京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内《大学英语》编辑部收”。对于好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将给予奖励:一等奖5名,各送价值约100元的图书(在本刊邮购书目内选)。二等奖10名,各送1年(可跨年)《大学英语》1份。三等奖20名,各送半年(6期)《大学英语》1份。本次活动于2003年6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截止,获奖名单将在本刊2003年第10期公布。
简介:摘要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着长期的争议。从调查核实本意上看是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客观的考察了解,是检察机关的履行公职的重要手段。在民事检察的工作中,理论层面上反对检察调查核实的观点以往的学术界大有风向,实践中更存在变相排斥、甚至公然拒绝的抵触现象。立法以来,有些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有违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会造成私权利的侵害,基本倾向限制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往往不采纳检察机关在启动抗诉程序前自行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材料。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后,通过法律条文来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对调查核实权的科学设置与运行问题进一步展开研究,能增强共识,减少分歧,确有必要。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中国特色主义法制下的问题,交织着历史与现实、政治与法律、意识形态与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