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场域理论中,貌似由看守所制约的会见权,实质性制约因素是制度因素和隐性因素,前者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和组织、辩方、被羁押者关联的权利主体及其帮助者,后者是指中国的传统犯罪文化和诉讼观念,以及中国社会的未来走向。考量看守所场域内诸多因素的制约力量,基于权力与权利制约和平衡的基本原则,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确定的会见权现实化,应当建构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并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侦讯机关禁止会见决定的审查制度、禁止会见决定的必要性审查制度,被羁押者的亲属、法律关系关联者及其权利帮助者的会见制度;同时通过实证对公众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的犯罪文化观念进行影响。
简介:基于农村发展人才所需与农科研究生就业所需的人才供求现状的思考及农科研究生返乡就业相关概念的阐释,通过针对江西农业大学农科类专业的研究生及乡村有关用人单位的访谈实录和主要针对江西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四所大学的随机问卷调查获取研究所需的主要数据,同时收集了部分其他农科类院校如南京林业大学、浙江农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天津中医药大学这六所大学的一些辅助性数据,以增强调研数据的代表性。经统计分析,得出了农科研究生返乡就业的五点现状,以期为促进“三农”发展和实现农科研究生对口就业提供现实参考。
简介:海上无人船舶的试验航行是研发成功并投入商业营运的必经之路。船舶智能化程度与船舶配员标准的对应需要长期的验证,对无人船舶研发试验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其应对展开研究,既能解当前无人船舶法律研究的燃眉之急,又是长久之计。对于处于研发试验阶段的无人船舶的法律地位界定、海上安全行政法规对无人船舶的适用障碍及应对、海上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无人船舶保险等方面分别加以分析,认为国际法和国内立法中的船舶定义都未规定船上人员这一要件,现行法律体系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无人船舶,但公法上需要在船舶检验标准和规范、船舶国籍取得条件、船舶配员、安全区域与警示、应急管理等方面针对无人船舶进行立法或调整,对于研发试验阶段无人船舶海上事故的责任承担以及船舶保险等民事法律制度也应做出相应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