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几十年,核能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核事故造成的损害屡有发生,核安全问题及由此引发的核损害民事责任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鉴于核损害的破坏力巨大,出于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及公共利益的目的,笔者认为对核事故的归责应遵循唯一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民用核设施营运人作为唯一责任人承担核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其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不是绝对的,在战争、冲突、暴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些情形下,营运者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对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应设置两个层次的赔偿制度:第一层次由营运者进行不具有额度上限的赔偿;第二层次在营运人无力赔偿时由国家进行补偿。
简介:美印核合作由来已久,特别是上世纪末以来,印度连续进行核试验而成为事实上有核国家以后,美国通过“海德法案”,继而“核供应国集团”有条件批准美国向印度(至今未加入“核不扩散条约”)提供核技术和核燃料,更为美印两国核合作扫清了法律障碍。美印核合作使国际核管制体制原本存在的许多缺陷得到放大,从而更加削弱了国际核管制体制的功能和相关机构的运转能力,使防止核不扩散陷入困局,给世界持久和平带来了“核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