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我国和东盟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一体化组织,对于彼此经济优势的增强和地区整体经济实力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和东盟国家产业结构相比既有很大的互补性又有一定的竞争性,目前我国应该把握的战略对策,一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组织有序竞争;二是创设自主性知识产权,提高产业技术含量;三是加强与东盟国家在产业转移与结构调整中的协调,改变我国比较优势不明显的出口竞争现状。
简介: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能扩张运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事项是现今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个争议热点,对于该问题国际仲裁和国内外学者都有不同的见解。中国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而晚近中国在接受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管辖方面经历了从谨慎地接受管辖到全盘接受管辖两个阶段,从而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是投资者可否引用旧式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紊款享受新式双边投资协定下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本文从中国签订新式双边投资协定的新特点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中适用将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中国应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条约中明确例外原则和排除例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