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五大报告对非公经济的定位,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同时也给财产保险业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因此,认真分析形势,深入调查研究,超前探索个私经济保险的发展新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时代的召唤:个私经济保险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十五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个体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这无疑对个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广大个私企业抓住发展机遇,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运行质量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以无锡市为例,1999年,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创造GDW45亿元,同比增长39.2%,占全市GDP的12.7%;完成工业总产值4
简介:本文以概率论为基础,通过对保险公司未来资本盈余的非预期变化进行随机建模,构建了保险公司经济资本量化的理论模型。该模型具有一般性,为保险公司计算经济资本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基于该框架,经济资本可以转化为对未来一系列经济情景的预测,这为嵌套随机模拟方法的运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与传统的风险聚合方法计算经济资本相比较,本文提供的框架的优势是可以直接考虑不同风险因子之间的相关性,而不是风险损失分布之间的相关性,为处理风险相关性提供了新的视角。此外,本文以利率风险和资产收益率风险为例,分析了保险公司经济资本对风险模型参数的敏感性。结果表明:风险因子之间的相关系数、风险模型的参数、保险公司风险资产配置比例等都对经济资本有较大影响。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