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税收征管法》首次将税收代位权制度写进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款征收,制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维护税法的尊严和税收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纳税人欠缴税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简介:<正>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这是建国以来规模范围最大的一次制度创新,也是对中央与地方之间利益格局的一次重大调整,引起了国内外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现就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由于税务管辖权不明晰而造成的一些矛盾作一简要分析.实行分税制,从一定意义上讲,改变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格局,特别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作为国家税务局的各级征收管理机关,由于目前税法对于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管辖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收收入,因此,税务机关为了扩大税源更好的完成任务,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某个具体的纳税究竟应有哪一个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在各税务机关的基层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