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三、现金流量来编制举例(一)资料:1.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19×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2.该公司19×1年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1)收到银行通知,用银行存款支付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100000元,增值税已于前期支付。(2)购人原材料一批,用银行存款支付货款150000元,以及购人材料交付的增值税额为25500元,款项已付,材料未到。(3)收到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0000元,计划成本95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于上月支付。(4)用银行汇票支付采购材料资产负债表编制单访;XX公司19XO年12月引回单位:元价款,公司收到开户银行转来银行汇票多余款收账通知,通知上填写的多余234
简介: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明确执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是指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三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义务,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说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对此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七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