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笔者感到《会计法》中的一些规定尚需补充完善。笔者认为,1993年修改后的《会计法》,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1.缺乏保障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措施。《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但没有明确执法主体,在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遇到阻力时,难以为他们申张正义。以致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事件屡有发生。2.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不够完善,制裁措施不够有力。《会计法》规定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两种责任形式,即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其局限性大,使许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一是在适用范围上有局限性。行政处分一般只能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的成员及个体经营者没有约束力。即使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很难给以行政处分。二是在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上有
简介:一、‘滴进先出法”的提出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是指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价;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这种处理方法将存货因重置价格下降而形成的损失在损失发生期间予以确认,从而使存货更符合资产的含义,是企业分散经营风险而稳健经营的一种有效方法。不过,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虽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三方面的不足:一是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一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不符合客观性原则的要求;二是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容易掺入人为因素;三是增大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针对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不足,水又提出一种新的存货计价方法——高进先出法。该法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相比,既可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