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简介: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力%: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为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规定
简介:(接上期)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复议机关办理审计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审计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第三条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第四条向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
简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已经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