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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作者结合我国权的立法实践,综合分析国外的有关立法,指出完全否定或全部接收权行为理论之不当,而应根据我国实际借鉴也予以吸收其合理成分。

  • 标签: 民法 物权行为理论 中国
  • 简介:基于权的自由属性,现代国家无不对权提供全面的保护。而权的社会,突破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分析框架,其突出表现是行政权大量入侵权领域,具体包括保护与规制两个层面。因此,权立法应当立足于私产保护,以社会为本位,把权置于全部社会关系之中,在规定权的私法规则的同时,确立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关系准则:限制行政征收征用;对合法财产不得处以没收处罚;权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应随权消灭而终止;同时,灵活规定权登记不作为的权效果,权的发展和保护应当向行政法开放,以限制不合理的行政规制,并激活行政法的权保护功能。

  • 标签: 物权 社会本位 行政法保护 行政法规制 基本关系准则
  • 简介:无权处分他人之合同的效力包括对缔约人的效力与对原权利人的效力。对缔约人而言,在缔约人为善意时,属于认识错误的问题;在转让人为恶意而受让人为善意时,合同的效力为可撤销;在双方恶意时,合同原则上无效,原权利人则有权决定其有效。对原权利人而言,权利人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代替转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法律应赋予受让人撤销权。善意取得能够排除受让人撤销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以此说明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撤销合同的,将排除其善意取得,也不能以此说明善意取得是转让合同的要件。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

  • 标签: 无权处分 转让合同效力 善意取得
  • 简介:物权法是关于财产的所有与其权的利用的法律,具有强制性、绝对性、对世性及严格性,关涉人民、社会及国家的根本财产利益,故此,民法典权编的立法尤其应当谨严、审慎。于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应持谨慎态度。权变动规则应予维持,同时也宜吸纳司法解释的经验而予补益。在所有权上,应对所有权的定义、建筑区分所有权中的若干规则、相邻关系规则、盗赃物、遗失物、取得时效、先占及添附等特殊动产的权变动予以完善、厘定或确立。于用益权上,应对用益权的定义、"三权分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役权及典权分别做出改定、明确及建构,但不宜确立居住权。于担保权上,宜以追及效力保护抵押权人利益、让与担保不作为典型担保并对物权法第202条进行改定。此外,鉴于占有制度于物权法中的关键地位,立法还应较大地扩展、丰富占有规则。

  • 标签: 民法典物权编立法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 简介: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权变动制度的讨论和研究投入了许多精力和热情,其大部分内容都集中在权变动的"抽象原则"问题上,即我国的权变动是否要像德国那样,采用权行为无因性原则.起初,还有主张和反对两种对立观点平分秋色的学术论辩,但近一段时间,权行为无因性或抽象原则被渲染得如此热闹,以至于言权必称抽象原则;更有甚者,在有些学者眼中,它似乎已然成为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种真实存在.正是在这种法学背景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提出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第7条,才拟就了貌似折衷,实则自相矛盾的"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的规定.[2]鉴于权变动制度在整个物权法律关系调整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亦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提出实际上隐喻着当前我国法律界在立法、法学等方面的一些意味深长的问题,本文在此尝试从法理源流、法律事实及思想方法三个方面,对权抽象原则问题作一基本探讨.

  • 标签: 物权法 物权变动制度 物权抽象原则 抽象物权行为 民法 或然性
  • 简介:关于建筑区分所有权的含义或曰法律构成,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总体来说,存在有一元论说、二元论说、三元论说。前二种学说及立法例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三元论说对于解决当今区分所有建筑的法律纷争,将会大有裨益。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建筑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构成。毫无疑义,《物权法》第70条所采取的三元论立场符合现代建筑区分所有权制度发展的潮流,应认为是一项先进的立法规定。

  • 标签: 物权法 区分所有权 概念比
  • 简介:实践中对于要合同概念存有不当认识。要合同应具有债权性、“要”强制性等属性,以此为论,要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几无存在。而以理论视角分析,要合同的存在即非其本性使然,亦不足以从价值层面充分正当,故应废弃要合同,而以任意性规范的属性与功能为着眼点,结合有名合同对于社会典型交易行为的反映,去有效规制传统要合同。

  • 标签: 要物合同 强制性 无偿 任意性规范
  • 简介: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以抵债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灵活的执行方式,有利于提高执结率、化解民事矛盾、节约执行成本。然法院零星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远不足以解决以抵债法律性质及效力、适用情形以及虚假诉讼风险等争议。应当着眼于民事执行程序中以抵债适用存在的问题,分析以抵债的法律定位和法理基础,完善以抵债的适用规则,防范以抵债引起的虚假诉讼,使以抵债制度更好地适应民事执行的需要。

  • 标签: 民事执行 以物抵债 防范虚假诉讼
  • 简介:《物权法》第四、五编设置的“一般规定”,并非法典编纂意义上的“总则性规定”,而是一些功能各异的“杂项规定”。导致此种怪异立法的根本原由是,立法者未能认识到,在物权法定原则限定下,凸显各类权的个性而不是归纳它们的共性,才是物权法结构体系的根本所在;另外,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也排斥小总则的存在。

  • 标签: 小总则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法定
  • 简介:上请求权的性质和类型决定着其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在功能定位,制度协调上存在着不同与交叉。基于两种时效制度设计的目的,结合上请求权,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应适用取得时效,从而实现法的效率、公平和秩序价值。

  • 标签: 物上请求权 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 简介:<正>实际履行,就是要求签约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在通常情况下,不允许以合同以外的东西来代替。实际履行属于我国经济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使合同中规定的产品分配和商品交换,能真正落实。如果违反这一原则,就会破坏企业的生产计划和经济核算,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因此,对经济合同的实际履行,不仅是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而且是双方对国家应

  • 标签: 实际履行 经济合同纠纷 重要原则 经济合同法 权利义务 商品交换
  • 简介: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尤溪县)杨为念认为:权的效力必须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或基础,合同无效导致权的存在失去基础。《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去购买宅基地,如果某一城镇居民与某一农村居民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

  • 标签: 《物权法》 合同的生效 效力 人民政府 法律文书 城镇居民
  • 简介:探讨土地征收中权制度的弊端和对策。主要弊端是政府职能错位、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边界模糊、土地征收程序不合理、利益分配和费用补偿不合理。主要对策是开放土地一级市场、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费用补偿机制。

  • 标签: 土地征收 弊端 对策
  • 简介:我国权立法正在艰难的推进之中,其中权登记如何规定成为当前立法的一大难点。本文立意在于,指出权立法中权登记的部分难点和应注意之处,行文或点出问题所在,或对现行各草案规定做出评论,最终提出自己的解决之道,期望笔者的思考能为立法机关所关注,进而完善我国正在进行的权立法。权登记立法中的难点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标签: 物权立法 物权登记 内容与形式 立法机关
  • 简介:日耳曼法一般被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公元5—9世纪,为部族法时期;第二期为公元10-12世纪,为封建法时期;第三期为公元13—15世纪,为都市法时期。与本文写作直接相关的是第二、三期。由于第三期都市法时期已经处于罗马法复兴的背景之下,在注释法学派与评论法学派的推动下,日耳曼法已经日益与罗马法融合为统一的属地法,

  • 标签: 日耳曼法 不动产 物权 债权 负担 12世纪
  • 简介:抵押转让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形成了有关抵押转让的不同立法模式。涤除制度是大陆法系尤其是法国法系担保法中处理抵押转让问题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存在抵押权涤除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虽然不存在抵押权涤除制度,但是,我国在修订《担保法》或制定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应当补充规定涤除制度。实际上,我国现行立法中不仅没有严格意义的涤除制度,而且也没有必要建立此项制度。

  • 标签: 抵押 抵押权 抵押物 涤除
  • 简介:有限合伙人针对其持有的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份额,享有合伙份额权,这类似于公司股东针对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股权。该合伙份额权是一项重要的个人财产权,具有权属性,可以准用权规则。有限合伙人基于该合伙份额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对投资者退出权利的保护和合伙份额交换价值的充分利用。现代金融组织体对传统权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权理论和规则同时对现代金融现象进行解释和回应。

  • 标签: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 合伙份额权 物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