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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生活消费”是一个边界模糊的模糊概念,可以存在多种理解,但通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解释,是用清晰定义的方法完全否定消费者这一概念的模糊,抹煞了中间状态,是用精确思维解释模糊概念,结果遗漏了大量不完全属于消费者、又不完全不属于消费者的中介现象。认定王海是不是消费者,不应当采取一分为二的“对劈”方法来推断,而是可以综合各种因素采取不同的推理模型,得出判决结果,但并不只存在唯一正确的判决结果。

  • 标签: 消费者 生活消费 模糊数学 推理模型
  • 简介:让与担保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将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扩大到动产之上,从而实现动产担保的非移转占有化以兼顾债权确保的需求和担保提供人对担保物用益之需求.对于这一功能我国已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实现,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制度设计.让与担保的第二个功能是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但是这一功能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违反正义观念,因为其实际上规避了流质禁止条款而对债务人形成压迫.让与担保的其他功能,则完全可以通过对现行担保方式进行一定程度完善而得以实现,而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而已.

  • 标签: 让与担保制度 物权法 应当 动产抵押制度 动产担保 制度设计
  • 简介:非法用工单位的提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相关规定衍变而来,被移植于劳动法中作为区别于用人单位的一个专有概念使用,并以此构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赔偿制度。该制度以对“用人单位”范围的界定来判断务工人员是否具备“劳动者”身份,从而在实质上剥夺了非法用工单位职工获得工伤保险保障的权利。相对于工伤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一次赔偿制度在法律及理论依据、法律实施社会效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对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处理的最佳方式,应是废除一次赔偿制度,统一实行工伤赔偿。

  • 标签: 非法用工单位 工伤赔偿 雇主责任 法律适用 劳动关系
  • 简介: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有着连接行政法与宪法、指导行政规范的创设、掌控行政权运作框架、充当司法审查最后"防线"、凝聚各行政法律制度、指明部门行政法研究方向六大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形式标准应当包括一定的可操作。传统上以"控权"或"保权"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构建的内在依据过于狭隘,真正的实质标准应当是良好行政理念。

  • 标签: 行政法 基本原则 确立标准 良好行政
  • 简介:信赖规则是二十世纪初西方国家私法上产生的概念,英美法称之为允诺禁反言规则,大陆法称之以权利外观原理为基础的信赖责任(规则)。它在私法体系中产生,并在公法领域中扩张蔓延;它打破了英美法古典的对价中心理论,修正了大陆法传统的Gewere原理;我国民法中虽未有信赖规则的称谓,但信赖规则却已渗透于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本文拟对信赖规则的内涵、性质、特征等作一法理学意义上的研讨,并对信赖规则与缔约过失规则予以比较,以期对信赖规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走出信赖规则的认知误区。

  • 标签: 英美法 大陆法 私法 规则 缔约过失 对价
  • 简介:治法学者,对于法律研究,有解释论及立法论区别。解释论者,以明法律司法运用、分析疑义、指明要件为当务之急;而立法论者则以立法得失、法律目的及其运用之当否为评论中心。故立法论不能离(开)解释论为独立,盖不明法律司法上运用及疑义之分析并指明其要件当否,无由探讨法律目的及运用上当否,即无以说明立法得失。

  • 标签: 法律目的 司法运用 立法论 解释论 要件 得失
  • 简介:食品安全风险属性存在现实主义模式和建构主义模式之分。两类风险属性模式对食品安全风险议题形成、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沟通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各个环节隐含着不同意义。作为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食品法律制度应当从整合两类风险属性模式优势角度出发来设计,在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理性/科学与民主/公平之间获得睁当的平衡。以此为基础,我国食品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设计“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建构以“辩证对话”为核心的分析和合作式监管程序,注重软法治并倡导柔性监管措施以及建互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超级数据库。

  • 标签: 食品安全风险 建构主义模式 现实主义模式 食品安全法制
  • 简介:刑事诉讼意义上的案件包括“行为人”与“犯罪事实”两部分,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面临的阻碍一部分是由“行为人”所引起,而另一部分则是由“犯罪事实”而引起。刑事强制措施一方面通过排除“因行为人所引起的阻碍”,保全被追诉者;另一方面通过排除“因犯罪事实所引起的阻碍”,保全犯罪证据,以此来达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最终目的。包含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多数国家、地区都存在刑事强制措施实体化的倾向:理念上认为刑事强制措施具有教育、惩罚等功能,实践中则对预防羁押予以广泛适用。在我国未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应当突出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指向性,纠正实体化的错误偏向。

  • 标签: 刑事强制措施 程序指向 实体化 预防性羁押
  • 简介:被害人承诺理论作为刑法的边缘性理论,其立论的界域问题成为刑法探讨这一理论肇端,被害人承诺理论界域跨越私法视域与公法视域两个部分,其合理存在的根本依据在于这两种刑法根本价值调和。私法视域在公法视域的最大让渡之下所形成的合理利益才能成为被害人承诺的价值领域,承载合理利益的出罪机制以及宽缓模式则最终决定于刑法于犯罪的双重评价模式以及“同意的故意”与“违逆的故意”的理论区分。

  • 标签: 被害人承诺 立论 合理利益
  • 简介: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一旦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必然造成消费者利益和食品安全利益受损。《食品安全法》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惩罚赔偿制度,一方面激励消费者通过惩罚赔偿制度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通过惩罚赔偿威慑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当适用惩罚赔偿制度的食品生产企业无力给付消费者惩罚赔偿时,在特定情况下追究食品生产法人企业(公司)内部股东连带赔偿责任,既可以促进惩罚赔偿制度的实现,又可以丰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

  • 标签: 法人人格否认 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
  • 简介: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并为现代各国立法所采用。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应进行合理的限制。本文比较世界两大法系国家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具体作法,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法律制度。

  • 标签: 遗嘱自由 限制 特(保)留份 继承
  • 简介:反诉制度在我国诉讼理论及实践中尚不完善,而对于其一分支离婚诉讼的反诉则更属空白地带,本文从诉权、诉讼标的、反诉的理论构成及司法实务方面阐述了设立离婚诉讼的必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设想.

  • 标签: 离婚 诉讼 反诉 诉权 诉讼标的 理论构成
  • 简介:侦查协作是现代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当前刑事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加强侦查协作的必要。本文全面而具体地论述了侦查协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地分析了侦查协作的基本类型及内容,特别是较为具体地提出了侦查协作组织实施的方法,这无论是对完善刑事侦查的理论,还是指导刑事侦查实践都有重要的价值。

  • 标签: 犯罪特点 侦查协作 必要性 重要意义 基本类型 组织实施
  • 简介:近年来,国内外对于目前主流的刑罚措施的诟病与反思多有出现,从刑罚的目的上看,传统的报应论与预防理论都有其合理部分,同时也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将两种理论综合对待是当前的主流的观点。由于刑罚本身"恶"的属性和社会中存在的"群聚效应",使我们难以去除对死刑的追求,也使刑罚的改造目的不容易实现,而传统刑罚手段也给服刑者回归社会带来困难。目前需要针对现有刑罚方式的问题探索社区矫正,社区服务等新的刑罚手段,并在合适的时间加以推广。

  • 标签: 报应论 犯罪者改造 社区矫正 群聚效应
  • 简介:外贸法的修改应首先明确外贸法的地位与性质、外贸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外贸法修改的目的、外贸法的范围、外贸法与海关法的关系的确定;此外,对于外贸法与其实施条例、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针对不同类型国家的贸易安排、服务贸易的新问题以及四地关税制度一体化等问题也应做出具体的规定。

  • 标签: 外贸法 对外贸易管理 服务贸易 关税制度 海关法 国家
  • 简介:债权平等一直以来被民法学者奉为圭臬。对于大多数学者来说债权平等似乎是一个先验的概念,少数学者则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债权的隐秘以及相对角度为债权平等提供了理论支撑。我国实证法为了回应债权平等在破产法以及诉讼法执行程序中分别确立公平清偿原则和参与分配制度。然而我国实证法却在多个领域又突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就其理论基础而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只能够说明债权人的主体地位的平等却并不能够直接推导出债权本身的平等,而债权的隐秘和相对性理论也不能够得出债权平等的结论。实证法的突破和理论基础的虚假性使得债权平等的真实受到质疑。

  • 标签: 债权平等 公平受偿 优先受偿 债权平等突破
  • 简介:票据犯罪最高刑罚设为死刑,罚重于罪,而且不分票据权利人和非票据权利人,在理论上都可判处死刑,不甚合理。而欠缺资格刑,也不利于有效预防再犯。裁量票据犯罪刑罚。应当根据既定刑种和刑度的规定,注重犯罪数额、犯罪情节,但是在定罪和量刑时应当择一裁量。不能重复评价,并且应当依法选择轻刑。

  • 标签: 票据犯罪 刑罚体系 非票据权利人 票据权利人 犯罪情节 犯罪数额
  • 简介:自然债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债对债务人的强制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自然债是债的"亚类"。用"自然"加"债"来表达有两个含义:一是它不同于一般的作为法定债的民事债,无论是债因还是效力;二是它不同于非债,不是纯粹的社会、道德或者宗教义务。用"自然债"将"债"与"自然"连接可以体现出,这一类债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但一旦履行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这一点同罗马人区分契约与准契约的思路如出一辙。罗马人将"准"与"契约"相连,就将介于契约与侵权之间的地带统一起来。同样,"自然债"也统一了处在法定义务与纯粹的社会义务之间的灰色地带。

  • 标签: 自然之债 赠与 不当得利 法定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