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权力清单”的制定和实施已经成为我国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践,并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基于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功能和对行政相对人的引导功能,这是权力清单功能的一体两面。而权力清单不仅仅在内容上,更应当在构造上紧扣这两个功能的实现,从目前省级政府权力清单的实践来看,在实现上述两大功能上仍存在着差距与不足:“责任清单”的设置方式尚不明确、缺失权力清单的必备要素、权力清单的针对性和创造性不足、既有成果没有得到建制化、权力清单体现政府职权厘清的成果不力。要通过明确“责任清单”的设置方式、补齐权力清单的必备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规范权力清单的构造、完整体现政府职权厘清成果等途径来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的构造,以充分实现权力清单的功能,满足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
简介:我国行政机关责任清单存在依附型、一体型、独立型三种外部型态。经分析发现,依附型责任清单有悖于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一体型权责清单存在初衷背离、性质迥异及结构性缺陷等问题,皆不能成为责任清单的理想型态。当前有关独立型责任清单衔接性不足和编制难度过高的质疑并不成立。相反,独立型责任清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应将其作为责任清单的型态选择。在内部构造上,行政机关应选择职责追责型的建构模式,遵循衔接性、操作性、规范性、服务性四大标准。由此,责任清单的内部构造应当包括部门职责、职责边界、部门职责对应的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行使流程图、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