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11条增加规定了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的处罚。由于立法上未对“情报”作界定,司法部门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这就为实践中认定什么是“情报”,哪些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带来许多不便,致使在该条的适用上难以把握。众所周知,“情报”一词已成为当今广泛使用的词汇,是一个人们并不陌生而又缺乏统一理解的概念。在关于情报概念的问题中,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必须给情报一个明确定义,才能为有关的研究奠定基础,并试图找到一个比较完善的情报的基本定义;另一种则认为情报本身具有模糊性,且处在不停发展变化的
简介:<正>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经济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使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也日益频繁。但怎样正确地理解和执行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呢?在司法实践中和刑事诉讼理论上观点不一,笔者就监视居住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谈点个人浅见。一、监视居住的概念和特征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以下一些本质特征:1.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实行,其它任何机关无权使用。2.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只能对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使用,而不能对证人,
简介: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要求各国将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规定为国内法中的犯罪并予以严惩。公约设置此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航空器飞行安全,因为虚假民航情报可以“使载有大批旅客的飞机变更其原定航线,或者迫使其在非预定地点降落,构成对飞机安全的灾难”。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和网络电子信息技术在航空运输领域的广泛应用,此类行为所涉虚假民航情报的范围也发生着变化,不仅包括航空器遇险的假情报,还包括直接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虚假服务情报。考察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的转化立法,建议我国刑法在保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中增设故意传送虚假交通信息罪的危险犯和实害犯,并设置传送虚假交通信息行为的过失犯罪,形成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的严密刑事法网,实现对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的全面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