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今年十月一日,是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四十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同其他各项事业一样,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了庆祝新中国成立四十周年,交流法学研究成果,特全文刊登我校陈光中、张晋藩、巫昌祯三位教授各自为中国政治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名誉会长,著名法学家张友渔主编的《中国法学四十年》一书撰写的学术论文。
简介:基本范畴与方法,是一个学科形成与完善的标志。2004年至2014年,中国宪法学者围绕这两大主题展开了持续十年的自觉积累,以持续十届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平台呈现出来。通过对十届会议的与会学术材料进行计量统计与实证分析,可以获得十年宪法学发展的缩影:在这里,我们收获了围绕文本的规范共识和中国意识、比较宪法学的丰富视野、中国宪法学的实践性品格、青蓝相接的学术共同体。与此同时,迫切需要我们提升的空间有:中国宪法学范畴的体系化、宪法解释学的有效开放性、宪法学实践性的全面化与实效化、各届会议之间有待持续聚焦与传承积累,于此也可管窥中国宪法学今后相关的发展方向。
简介:一、前言 中国自古以来,即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思想,视外来民族为蛮夷之邦。16世纪中叶以来,耶稣会教士传入西方科技,渐启中西接触之大门;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与外国签订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等不平等条约,并丧失国家独立自主的法权——领事裁判权。中国自给自足的闭关自守社会,因国际贸易等对外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在政治与经济双重危机下,于清季晚期,开启了一连串法制现代化的改革。 法制现代化进入中国,第一步当属进行法律著作的“翻译”工作,最早翻译外国现代法律著作,应起于林则徐,林则徐于鸦片战争期间主持编译“各国律例”;其后,魏源于“海国图志”中,也介绍了西方
简介:<正>民法学派则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除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外,价值规律还在发生作用(尽管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并被自觉地加以利用),所以,客观上还存在着具有商品货币性质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不管是发生在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公民之间,还是发生在公民相互之间。都属于同一类的社会关系,都应由民法统一调整。C.H.勃拉图西指出,苏联民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统一性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他认为,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建立在当事人平等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和建立在命令服从基础上的组织管理关系,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关系,应分别由民法和行政法调整。他批评经济法学派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