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高等学校纪律处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其种类和适用范围两方面。就前者而言,高等学校不必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公法原则,有权设定法定种类之外的处分形式,但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高等学校应具有"开除学籍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设定高等学校的"开除学籍权"是不恰当的,应由基本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就后者而言,高等学校在决定哪些行为应当适用纪律处分时,其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限制,应当遵循行政法上的"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以纪律处分权存在的目的作为判断的基准,保证适用纪律处分的学生行为与高等学校行使纪律处分权的目的之间具有正当合理的关联。
简介:现代社会的公共性理念以及实现机制可以区分为国家公共性与社会公共性两种不同类型。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立高等学校作为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具有鲜明的国家公共性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市场机制逐渐介入教育领域,利用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教育的做法开始兴起,使得原有的国家公共性理念被打破,形成了高等学校公共性的分裂局面。本文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公共性的重构既不能退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政府全面负责的国家公共性,也不能完全借由"私益的总合是公益"的市场化机制来实现,而是必须在政府与市场两种不完善的机制之外寻求新的实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