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拜读了贵刊1994年第4期王才盛的《制造儿子被绑架假象,敲诈老子该定何罪?》一文后,认为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应定为诈骗罪,而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一、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不应定为诈骗罪。从表面上来看,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似乎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方法是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3、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但是其客观方面所指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使财产所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而“自愿地交出财物。其所虚构的事实
简介: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自有其理论基础。但从贸仲委的发展过程而言,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最初是从贸仲委在仲裁工作中重视调解、重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优良传统而来,用与时俱进的观点就是更有利于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贸仲委机构的最早的名称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简单地说主要就是处理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争议问题,尤其是国际买卖合同方面的争议。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一般不涉及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保持当事人之间良好的商业关系,仲裁庭通常会主动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己均愿意,仲裁庭则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一般称为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能够很快执行调解协议,则他们会提出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