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兴起具有现实基础,但也存在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扩张负面功能等问题,故应对其予以法律规制。各国关于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有以下共同点:通过对预付卡的监管来规制预付式消费;公法和私法两种手段并用;发挥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我国应在借鉴各国规制经验的情况下,根据预付式消费实践及国情,建立富有针对性的规制模式。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层次较低、规制不全面、实施效果差等缺陷。因此,应对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作全新的制度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预付卡发行制度,设立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设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制定全国性合同示范文本。
简介:<正>一、民事诉讼的统一性与多样性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在适正公平与迅速救济之间协调地达成制度理想,并基于立法者的努力确立的最好(最理想)的程序。当如此来把握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化程序时,强烈意识到的是其统一性格或宪法基础(正当程序),而对多样化则抱以强烈的抵触。对于小额裁判,是上述这种抵触民事诉讼程序多样化极为鲜明的一例。一直以来,小额裁判中展现的程序简易化与灵活化,往往被指责为粗糙的裁判或者二流的裁判。这种批判究竟是一种基于小额裁判现状做出的客观认识,还是因民事诉讼程序统一性格被破坏而产生的抽象的反对情绪?对此有必要冷静地展开思考。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不在于程序自我满足,而应当是一种旨在实现国民所期待正义的程序。程序的公平性不应抽象、划一地予以决定,而应当对应当事人(原告与被告)特性以及案件的特性发生变化。
简介:发达国家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金融立法中,已纷纷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明确要求;我国在加快发展金融市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也必须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有必要整合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并设立专门的保护组织使保护活动组织化。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的全面保护的法律。对作为经营者的金融机构加强义务与责任,促进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改善金融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