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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宁晋县人民检察院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绿色通道机制,简化了办案流程,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两年来,共通过“绿色通道”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126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标签: 轻微刑事案件 “绿色通道” 办案时间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 合法权益
  • 简介:绿色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所追求的目标,相应地也是京津冀一体化未来发展的趋势。基于绿色发展的要求,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在理念、经济制度、发展路径等方面寻求新的转变。而雄安新区的成立正是京津冀一体化在绿色发展背景下的一个突破口,通过引入绿色发展的政策理念构建生态城市,建立示范窗口,为京津冀一体化开辟出一条生态发展之路,最终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飞跃。因此,在绿色发展的背景之下,雄安新区应定位为以生态经济为核心的生态服务功能区,法律制度应当针对雄安新区的这一特点提供相应的生态法律服务保障。

  • 标签: 绿色发展 雄安新区 生态法治
  • 简介:绿色发展,就是要环保、低碳地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然而绿色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所采取的手段和所造成的结果等都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科学与民主双重失灵的问题凸显。桑斯坦和泰勒首先提出的"自由主义家长式作风"观念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国的规制机构设置可借鉴自由主义家长式作风模式做出调整,以适应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需求。

  • 标签: 不确定性 绿色发展 规制机构 自由主义家长式作风
  • 简介:1月29日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在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止》,报告称:“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运用省委巡视和最高法院司法巡查成果,

  • 标签: 法院工作 司法保障 海南省 2008年 法院院长 最高法院
  • 简介:作为一项外源公共原则,绿色原则将生态考量引入民法内部体系,是公序良俗或公共利益的明文类型,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绿色原则借由《民法总则》的法源条款、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条款、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律行为效力评价规范等,构建起限制私人自治的体系解释框架。通过在民法典分编中设置落实绿色原则的多层次一般条款和具体制度类型、规范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构建起限制私人自治的主要制度框架。

  • 标签: 绿色原则 私人自治 公序良俗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
  • 简介:我国正积极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利用市场机制减排温室气体、推动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绿色发展目标。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市场机制,从其建立、运行到监管都始终贯穿着各种政府行为。根据现代市场经济法的要求,碳排放权交易中的管理性经济关系立足于并服务于基础性经济关系。在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法律制度时,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应当科学回应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将市场决定与政府有为两大因素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推动我国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 标签: 绿色发展 经济法 碳排放权交易监管 政府与市场
  • 简介:在世界贸易中,利用环境标志设置绿色壁垒是一种常用的方式。环境标志制度问题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环境标志通过利用公众对环保产品的选择,逆向引导企业参与环保,具有良好的环保效果。我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但尚未建立起健全的环境标志法律体系。

  • 标签: 环境标志制度 绿色贸易壁垒 环境标志认证
  • 简介:目前关于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监管最全面的比较式研究是世界银行于2000年发布的题为《绿色工业》的政策研究报告。世界银行发现,在中低收入国家中有一种替代“传统的”命令一控制型监管模式的污染监管新模式。新模式强调灵活性的规范以及社区和市场对被监管企业施加的非国家型压力。通过对世界银行提出的新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法律执行环节薄弱的普遍状况会逐渐破坏新模式在发展中国家控制污染的潜力。社会压力和市场压力只能在某些特定环境中产生,而这些环境在中低收入国家中往往并不具备。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将各种不同的环境污染监管手段进行巧妙的融合,而不是将国家与非国家监管手段对立起来。

  • 标签: 环境污染 污染监管模式 法律执行 世界银行 绿色工业
  • 简介:山东省第二劳教所(以下简称山东省二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提高教育挽救质量这个中心,积极探索心理矫治工作模式,于2004年7月在劳教人员中成立了心理互助志愿者组织.在近8个月时间内,累计有100多人次心理互助志愿者向劳教人员提供400多小时的志愿服务,开通了一条启迪劳教人员心灵的绿色通道.

  • 标签: 志愿者组织 心理互助 绿色通道 山东省 劳教所 心灵
  • 简介:【裁判摘要】判断社会组织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综合考量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

  • 标签: 宁夏回族自治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 高级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绿色发展 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