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由松动到局部试点再到整体改革探索,促推亿万农村转户移民陆续迁入城市,大量低成本劳动力的进入为城市的发展输入了强劲的动力,助益于中国城市现代化的进程提速。但与此同时,新增的城市人口也给社会管理工作带来强烈的冲击与严峻的挑战。如何回应"户改"中新生社会群体的管理需求、切实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秩序并化解民意冲突,当为改革中的现实命题,对此,应积极导入现代法治理念、突破传统管理模式并构设民意疏通路径,通过实质公平指引下的利益配给、多元兼治与城乡联治结合以及决策民主基础上的矛盾化解机制,来实现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简介: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社会整体推进管理方式变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法院试图扩充权力、提升自身在转型社会秩序型构中的作用的重要体现。法院对政治产生的"欲拒还迎"态度,构成法院发出司法建议的内在动力,绩效考核机制则是法院推行司法建议制度的内部控制机制。法院试图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共政策调整和敦促预防这三种方式来参与和助推社会管理创新。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强行政、弱司法"的客观现实,迫使其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完成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使命。法院的这种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应付了党和国家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助推作用非常有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院的负担。法院更应当从司法权自身运用的规律出发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简介:笔者在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桌上看到摆有“主任律师XXX’,“‘副主任律师XXX”的岗位牌,一些报刊文章的署名、名片上也有“xxx主任律师、xxx副主任律师”之称,笔者认为,上述称谓无法律依据,是不当的。律师的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虽有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之分,但没有设定主任律师,且司法部早在1988年第157号文《关于律师、公证员评聘职务书对外称呼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对外称呼上,包括刊登启示、印刷名片等方面,仍统称‘律师’或‘公证员’.而不得冠以个人职务等级。”“主任律师”是一个不伦不类的称谓,“主任”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行政领导,是行政职务,“律师”是对社会而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