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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主客观相统一的二元理论是贯穿近现代刑法学的一条主线,主客观二重使得刑法摆脱了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的片面或偏执,使得刑法学成为真正科学的理论;作为刑法学的三大基础范畴,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在逻辑结构上都蕴含着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有机统一的二重,并且在二重的逻辑结构上存在着顺序相承的决定对应关系,犯罪论、责任论、刑罚论的发展呈现出一个从或偏向客观或偏向主观的片面走向主客观相统一的二重的综合理性过程;二重也展示了刑法由严苛走向宽缓的进程,体现着刑法的谦抑精神,并可能昭示着未来刑法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这一更加谦抑的发展趋势。

  • 标签: 二重性 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 逻辑结构
  • 简介:如果一方有权合法地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则该方通过索要对价来令另一方免受此损失并不侵犯后者的权益;相反,这种选择权的存在对后者有利。法律可能只是为了使人们免受作出此等权衡选择的精神痛苦,而将之列为被禁止的敲诈勒索行为。不同情境下的敲诈行为具有本质共通性,但或被认为合法,或被认为违法。特定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实体性的社会道德观念,而不存在一以贯之的逻辑标准,故对具体情境下的敲诈之合法的社科法学分析不可或缺。如果媒体兼具报道企业负面信息的权利、不报道的权利收费后方不予报道的权利,可能将更有利于社会。这是媒体对劳动果实变现方式的选择,也受到了新闻市场竞争机制的内在约束。媒体并无对公众"知无不言"的法律义务,"有闻必报"不符合新闻业的运作规律。"有偿不闻"亦提高了企业从事负面行为的成本。如果媒体无法、无意愿从报道中获得激励,便意味着新闻市场出现了结构性问题。单纯禁止媒体"有偿不闻",可能会导致媒体减少对企业负面行为的关注,因为报道获得的收益未必足以涵盖成本。对"有偿不闻"仅用公法责任惩处,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 标签: 敲诈 敲诈勒索罪 有偿不闻 新闻市场
  • 简介:房地产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之间围绕房地产产权进行的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的有关事务开展的,通过依法证明这些事务中的行为事实的真实、合法,以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房地产权益的公证活动。

  • 标签: 房地产产权 公证机构 一般程序 民事主体 房地产权益 公证活动
  • 简介: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予以明确是案例制度全部问题的基点,在此基础上对指导案例的效力的定位则是该制度在我国构建和完善的核心。但现今对指导案例制度的性质指导案例效力的界定定位却缺乏统一认识。实际上,案例指导制度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一种法律适用机制,指导案例也具有事实上的拘束效力。此外,对制度本身的相关主要问题进行探索也是其题中之义。

  • 标签: 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性质 效力 思考
  • 简介:一部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只有是独创的,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较早的有关著作权的成文法规,对于这个概念存在许多有一定影响的主张。从许多判例,我们可以清楚得知:所谓“独创”不过就是指该品本身不是复制品。的确,从司法判例方面考察,没有任何一项著作权是存在于那种本身就是侵犯著作权的作品之上的。“独创”概念的作用就只不过是防止那些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 标签: 独创性 专利法 作品 著作权 新颖性 知识产权法
  • 简介:<正>前言法律解释活动始终是人类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任何法律在适用中都面临着解释的问题,解释是发现或利用法律的一项主要技艺。法律解释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前提,抽象的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解释者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相契合。正因为法律解释活动在法律实践中的这种重要地位,使它成为法理学所关注的一个课题,并逐渐形成专门化独立化的学科,到了近代,更以自然科学的方法为楷模,发展出一套法律解释的方法理论,遂为法学中的"显学"。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有关法律解释性质的争论贯穿了法律解释发展的始终。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对这个问题

  • 标签: 法律解释 法律文本 客观性 主体间性 解释者 法律意义
  • 简介:明确是刑法规范对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然而,犯罪现象的复杂、立法者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以及立法语言自身的固有缺陷,决定了刑法立法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绝对明确,刑法的明确是一种相对的、有限度的明确。在内容上,刑法明确原则的相对主要包括构成要件明确的相对法定刑明确的相对。其中构成要件明确的相对性要求立法者所型构的行为模型要能够划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明确的相对则要求立法者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

  • 标签: 明确性原则 相对性 刑法立法 构成要件 法定刑
  • 简介:客观原则肇始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要求检察机关全面地收集能够认识案件真相的所有证据,而不仅仅局限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这种对客观的界定显然与马列主义哲学的客观不同。对案件事实客观的追求,不仅仅是公诉权的要求,也是侦查权、审判权乃至辩护权的要求。过于强调和要求公诉人对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关注,显然是封建有罪推定思想的遗毒。对公诉权而言,追诉才是公诉权的本质属性,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条件代表国家进行追诉活动才是公诉权的正确定位。

  • 标签: 公诉权 客观性 追诉性 公正性
  • 简介:脾脏是人体最大的免疫器官,虽然其解剖位置隐蔽,却是腹部外伤中最容易受损的器官之一,占腹腔脏器损伤的30%~70%,居腹部闭合损伤的首位,因此外伤脾破裂在法医临床鉴定中较为常见.延迟出血是外伤脾破裂最危险的并发症,因外伤与脾破裂有数天的时间间隔,且个体症状的差异性,所以不仅临床上容易误诊,而且在法医临床鉴定时因要区分伤病关系等,故一直是法医鉴定的难点问题.本文作者通过1例外伤延迟脾破裂致人重伤的案例,浅谈其法医鉴定要点及把握原则.

  • 标签: 法医临床鉴定 延迟性脾破裂 病理诊断
  • 简介:近年来,程序制裁措施越来越受到学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它真的能有效抑制公安侦查中违反侦查程序的潜规则吗?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对侦查程序违法的原因、程序制裁的利弊和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探讨。

  • 标签: 侦查程序性违法 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性制裁 侦查令状制度
  • 简介:梳理公司的本质并在立法中加以合理疏导是当前今后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这在我国已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当前越来越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学界对公司本质的表述存在营利、赢利抑或盈利之认识与使用的分歧,在造成误导的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以讹传讹。理清这一问题乃当务之急。因公司经营有风险而存在投入与产出对比后有盈余或亏损的情形,故公司的本质为重在目的或理想之营利,而非重在盈余结果之赢利或盈利,公司的营利包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动机、经营的持续有盈余应分配之根本性。

  • 标签: 公司本质 营利 赢利 盈利 盈余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甲系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交能力很强.乙有10台家用多媒体电脑待售,遂委托甲为其出售.甲与丙订立委托合同后,因产地发生地震,造成计算机主极短缺,同类型电脑价格畸升.后乙得知甲不满十八周岁,其与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未经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欲以此为由悔约,主张甲是无权代理.

  • 标签: 委托合同 代理授权行为 独立性 无因性 有因性
  • 简介:司法鉴定工作中,外伤延迟脾破裂法医学鉴定极为常见。由于脾破裂不出现于受伤当时,一般2周内才发生延迟脾破裂现象,因此必须重视鉴定过程,做好全面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案件办理过程中技术证据的有效,才能确保办案效率。为此本文通过详细案件分析,对外伤延迟脾破裂法医临床鉴定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 标签: 关键词:外伤性延迟脾破裂 法医临床鉴定 案例分析 腹部脏器 B超 破裂时间
  • 简介:在我国的债法研究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与科学及统一对立的趋势,甚至是以法典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解法典化趋势。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即使是人文科学)就应当首先注重逻辑判断,然后才是价值判断,不能以主观价值判断替代客观的逻辑论证。同时,应当坚持债的统一。统一的前提应该是坚持“物权二分”及其必然的逻辑后果,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独立与抽象。坚持债的客体的统一,即债的客体是行为而非现在通说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否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要发生模糊;坚持用“请求权”统一债法,无论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后果都产生请求权;坚持物权救济措施与债权的救济措施相区分,坚持债权救济措施的统一

  • 标签: 物权 债权 独立性 无因性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 简介:自愿是调解的根基,强制调解尽管只是启动调解程序方面带有强制,但是诉前强制调解则很容易导致裁判请求权得不到保障,因而其正当备受争议。只有将诉前强制调解设置成司法ADR,在程序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并充分发挥ADR相对于诉讼所固有的优势,诉前强制调解的存在才具备正当。诉前强制调解的正当是以其适度为前提的,必须对其适用范围、适用主体作出必要的限制。

  • 标签: 诉前强制调解 司法 ADR 裁判请求权
  • 简介:公益诉讼的本质是民治,其需要有民主政治独立司法的环境,需要有成熟市民社会的力量支撑。然而,中国至今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一元化政治体制又难以认同、接纳公益诉讼;传统文化更是从精神上抵制公益诉讼。在这种环境下移植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即使能遂人心愿,其结果也很可能只是一部“死法”。但是,公益诉讼是封中国目前主流社会病态很有针对的一剂良药,所以,即使是“死法”.也值得移植,因为法能良化公益诉讼的生存环境。

  • 标签: 公益诉讼 市民社会 不适性
  • 简介: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宪法诉愿三种。抽象规范审查在实践中作用不彰,又有可能成为政治争议的延伸;具体规范审查实现了合宪审查机关与法院的联动,是比较有效的程序类型;现阶段宪法诉愿的对象应当限定为法规范,而不包括司法裁判。

  • 标签: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抽象规范审查 具体规范审查 宪法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