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刑法必须进行体系解释,割裂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只会背离理论运用的完整性。如果将我国《刑法》关于预备犯、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体系性思考,单一制与区分制、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区分又显现出另一番图景:其一,如果实行预备犯的普遍处罚制,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独立性说、单一正犯体系之间无万丈鸿沟,罪之有无立场一致,只是犯罪形态可能有异——预备与未遂;其二,客观主义之下,于定罪量刑而言,单一制与区分制之共犯从属性并无二致;其三,采区分制(主要是共犯从属性说)之学者,无视预备犯与单一制的理论可以共通,指摘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论难以成立;其四,犯罪形态上,由于我国《刑法》未确立广义未遂之概念,单一制有效避免了'一个行为两种状态'的理论困境。在此基础上,如进一步结合超越国别之单一正犯体系的优势,不难发现,宣示共犯从属性之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与一元犯罪参与体系的立场无根本对立,而且后者的论理高度一致、科刑亦属相对合理。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有必要采用一元犯罪参与体系。
简介:表决权信托制度源于美国,是一项弹性大且极具灵活性的制度,在其制度的衍变史上,也与反垄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产融结合是工商企业充分市场化和银行业充分商业化的必然产物。而在产融结合的过程中尤其是产融混业中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有太多漏洞,以及在产融结合过程中的反垄断规制等问题。从我国目前立法来看,对上述两大难题都是从公司外部予以立法规范,而本文之主旨在于试图通过表决权信托制度在产融结合领域中的应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解决产融结合领域中金融监管难、反垄断规制等诸多难题,并以期该制度能与外部法律制度达到联动效果,进而促进产融结合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