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极为相似,在办案当中不易区别,容易混淆。为在今后的办案中能正确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准确定性,笔者联系自身在办案实践中的一些体会,浅析两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与大家共同探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
简介:一、案例简介:1996年9月份,某县物资中心副主任白某利用主持工作之便,擅自与市果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公司为中心预付10万元货款,中心负责收购优质苹果,双方共同经销营利,年终归还货款。合同签订的当天,白某又出具公函,假以中心在开户银行有贷款怕被扣留为借口,要求公司将货款直接汇到孙某(白某之妻,无业)的个人存折上。公司如约汇款后,孙某分两次提出全部货款。自己联系到果园收购苹果,并租用中心的仓库储存。后来市果品公司验货时发现货次价高,当即要求中心全部退款,孙某经多方筹资,于1998年12月全部还清了预付货款本息。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协议的内容是